在接收到刑事拘留之通知时,当事人的确具有重新阐述事实的权利,然而,这必须建立在充足且有说服力的理由与证据之上。
在此过程中需慎重考虑,因过度任性地改变立场可能会被视为缺乏诚信,从而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不利影响。
若后续的陈述更为贴近实际情况,并且得到了充分的证据支持,那么这种新的表述便有可能被法庭所接受。
然而,如果是出于故意制造虚假证词、扰乱司法程序等不良目的而进行的翻供,则可能会招致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刑事拘留后批捕的几率是否大
您所提到的问题并不准确,刑事拘留并非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批捕的可能性就会增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七日,而对于一些重大且难以解决的疑问悬案,则需要向公安部申请并经审批方可予以延长。
若出现刑事拘留时间较长但未批捕行为,很大程度上可能归因于案情的错综复杂性。
公安机关针对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倘若存在以下任何情形中的一项,便可预先实施拘留:
首先,正在筹备进行犯罪活动,或是已经实际实施了犯罪行动,亦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刻被警方察觉;
其次,被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指认为犯罪者的;
再次,在其生活环境中或住户场所发现了犯罪证据的;
此外,犯罪发生后试图通过自杀手段逃避责任,或者选择逃跑潜逃的;
最后,具有毁损、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威胁的人员;
以及,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信息,身份不清晰的人;
另外,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甚至有组织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员也适合采取这样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后公安是否开始侦查
伴随着刑事拘留这一阶段的开启,公安部门通常都会尽快启动并推动侦查工作的开展。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措施之一,针对的主要是当下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涉嫌重大犯罪可能性较大的涉案人员。一旦刑事拘留决定得以实施之后,公安部门将会在后续的侦查工作当中围绕与事件有关的关键事实和证据进行全方位的调查了解,包括现场询问目击者、展开详细的勘验与检查、进行针对性的搜索以及扣押与事件有关的物证和书面资料等等。整个侦查过程都旨在揭示事件真相,搜集和固定关键证据,以此来明确涉及事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确实存在罪名可定,同时也需进一步量化其可能背负的罪责程度。在实施侦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务必要坚持依法办事,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刑事拘留时限的设定一般而言不会超出 37 天这个长度。在此期间,预期侦查工作应该达到一定的进展标准。
在接收到刑事拘留之通知时,当事人的确具有重新阐述事实的权利,然而,这必须建立在充足且有说服力的理由与证据之上。在此过程中需慎重考虑,因过度任性地改变立场可能会被视为缺乏诚信,从而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不利影响。若后续的陈述更为贴近实际情况,并且得到了充分的证据支持,那么这种新的表述便有可能被法庭所接受。然而,如果是出于故意制造虚假证词、扰乱司法程序等不良目的而进行的翻供,则可能会招致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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