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下诈骗罪行并被判定为七年有期徒役后,若其能够积极守规,接受全面的教育改造,真正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罪行,甚至展现出优秀的改造表现,例如成功阻止其他罪犯的不当行为或是推动了技术革新等,皆有可能获得相应程度的减刑待遇。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仅适用于那些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罚条件下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合同诈骗罪该如何成立
合同诈骗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该罪行所侵袭的客体是国家针对经济合同的有序管理和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
其次,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具体对象主要是公众以及私人的财产;
第三,任何公民或是具备法律资格的个体都可能成为犯罪的实施者,然而犯下此种罪行的个人主体应为普通成年人,对于单位而言,无论是哪一类企业或组织都有可能成为违法行为的牵涉方;
最后,从客观方面分析,这类犯罪行为更多地表现为在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的环节上,用虚构事实或者刻意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法,恶意取得对方当事人的钱财,当其达到一定数量时,便满足了入罪标准。
同时,嫌疑人在执行这种恶劣举动时必须是内心深处持有的直接故意心态,且必须明确表示出企图非法占有所获得财物的明确意图与企图。《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最新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界定,请注意,不同区域内可能存在着微小的差异。总的来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署以及执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财产,且数额达到一定程度的,便可被视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其中,“数额较大”通常是指超过二万元人民币;而“数额巨大”则通常是指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至于“数额特别巨大”,其数额往往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具体的数额标准可能会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司法实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变动。在处理实际事件时,我们还需要结合犯罪行为的手段、情节、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最终的定罪量刑。
合同诈骗罪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后,若罪犯积极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真诚悔罪,并有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犯罪或推动技术革新等,可申请减刑。减刑适用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具体幅度需依据其表现和法律规定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