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1.已然存在的犯罪事实是指,在已经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径已经违背了刑法,构成了刑事犯罪。
这一犯罪事实并非主观臆断或者推测,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受到刑罚惩处。
若其行为仅构成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无需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同样不应该进行立案处理。
3.属于自身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公安机关只能对法律明确规定属于自身管辖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对于法律未作规定的,即使属于自身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也不得予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公安机关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部门对各类报案、控诉、举报以及自首等信息资料需依据其职权范畴,展开迅捷且细致的审查工作。
当发现有潜在的犯罪事实存在并可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就应立即启动立案程序。
所谓“有犯罪事实”,实际上就是强调在客观现实层面上确实存在某种具有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个条件对立案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其次,必须要有足够的事实证据来证实犯罪行为已经发生或正在进行,还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或者还在准备阶段的情况。
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意味着依照相关法律,该犯罪行为人理应对其所犯下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反地,若经审查判断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极其微小、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不应予以立案处理,同时有关部门将书面通知控告方对此结果持有的异议程度。
若控告方对此表示不满,有权提出复议申请。《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一般而言,当公安机关以强奸罪名对涉及的事例进行立案处理之后,撤销事例的可能性相对较低。因为强奸罪属于性质恶劣且情节严重的刑事犯罪范畴。然而,如具备以下特定条件,公安机关或许可以考虑撤案:首先,如果有确凿无疑的证据能够证实不存在任何犯罪事实;其次,倘若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再者,如果犯罪分子得到了国家特赦令从而获得了免于刑罚的待遇;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离世。但是,我们必须要明确指出,对于这类性质极其严重的犯罪事例,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撤销事例时会慎之又慎,必须经过严谨的审查和审批程序,并且必须依据充足的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事例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清晰明了,那么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并不会选择撤销事例,反而会依照法律规定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立案要求:犯罪事实客观存在,嫌疑人行为构成刑事犯罪;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仅对法律明确规定的自身管辖案件立案调查,未规定者不得立案。符合以上条件方可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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