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主次责任怎么理赔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关于主次责任的理赔情况,通常遵循以如下所示的原则进行处理:主要责任方面必须承担大约70%的赔偿义务,而次要责任方面则需负担约30%的赔偿责任。
理赔的内容涵盖了医药费用、护理费用、误工收入损失、交通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等综合性项目。
倘若非机动车一方遭受人身伤害或者其车辆受到损害,那么机动车一方的强制保险将在责任限额之内率先进行赔付。
然而,若超过强制保险所规定的赔偿限额,则再根据责任比例由双方共同分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协同导致侵权行为时,交强险将履行相应的补偿责任: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额度范围内负责对损失进行赔付,以此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如果机动车驾驶过程中产生了交通事故并导致受害伤害,且该种伤害被判定为机动车负有主要责任的话,那么首先应当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其所负责的强制保险责任限制范围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倘若在这一期间,损失尚存在未完全弥补的情况,则剩余的部分应该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依照相关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补足,若两者赔偿仍无法满足受害者要求,无疑由实际本人即加害方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主次责任是37还是46
在绝大部分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主要和次要责任承担比例大致上是呈现出70%(主要责任方)和30%(次要责任方)的态势,这便是我们常说的“三七开”原则。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实际责任比例的确定并非如比黑色数字那般固定不变,具体分配比例或许会因为事故的独特性质,比如参与者的过错程度、事故发生时的环境以及各种相关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在一定的区间内进行相应的调整。
若事故所涉及的情况相当复杂,或者存在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那么责任比例同样有可能出现一定的波动。
最后,关于责任比例的判定结果,应当以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唯一的权威依据。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主责担70%赔偿,次责担30%。理赔包括医药费等。非机动车有人身或车辆损害,交强险在限额内先赔,超限额按责任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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