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继的共同犯罪要对先前行为负责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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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共同犯罪的承继中,后加入的人是否需要对前期的行为负责,这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后加入的人知道前期的事情,还积极参与,甚至跟前面的人勾结,那他可能就要对整个犯罪行为负责。但如果后加入的人对前期的事情并不知情,而且他的参与行为是独立的,那就可能只需要对他自己后续的行为负责。
承继的共同犯罪要对先前行为负责吗

一、承继的共同犯罪要对先前行为负责吗

在共同犯罪的承继状态之中,对于后来参加进来者是否应对前期行为负有法律责任,这需要依据实际案情进行严谨的分析评定。

一般而言,假如后来参加进来者在事先已经充分了解到先行行为人犯罪预谋以及其实施的行为,然后又积极主动地参与进了此后的犯罪行为过程,并且与先行行为人形成相互勾结、共犯的心态,那么在此情况下,他很可能会被要求为整起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若是后来参加进来者对已有的前期行为毫不知情,而且他所参与的行为是相对独立和孤立的,那么他或许仅仅只需要为自己介入后续行为阶段后所实施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就可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承继的共同犯罪是什么意思呢

在理论研究中,关于共同犯罪的概念众说纷纭,但广义上可以理解为超过两人以上共谋、策划和实施的刑事违法行为

在众多学术流派中,有一个被称为“承继的共同犯罪”的特殊现象,它指代的是先前实施一部分罪行的犯罪者与后来加入其行列且怀揣共同犯罪意图的第二人之间形成的协同犯罪关系。

这种情况下,后续的参与者往往通过他们的实际行动或提供支持,发挥了不可忽视的积极影响,推动甚至加剧了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三、承继的共同犯罪重伤怎么判

在共同犯罪当中,如何判决涉及到重伤的事例,需要全面考量各种相关因素。首先,需要深入研究后来参与其中的共犯者对重伤这一后果所施加的影响力及其主观心理状态。如果新加入的共犯成员早已知晓并预见到了重伤后果的发生,并且他们积极地参与了这一行为,那么在刑法的角度上说,他们应该与先前的行为者共同为重伤的结果负起法律责任。在量刑的环节上,中国现行的《刑法》明确规定,蓄意伤害他人身体引发拥有严重危害性的情况,将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然而,针对承继共犯的具体量刑,则需要根据他们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发挥的作用以及参与度等多种因素逐一进行斟酌和评估。若后来加入的共犯者对重伤的结果毫不知情,同时他们在加入之后的行为也无法直接导致重伤的结果,那么他们可能只会为自己加入后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共同犯罪承继中,后来者是否对前期行为负责依案情分析。若事先知情且积极参与、相互勾结,可能对整起犯罪负责。若对前期不知情且参与行为独立,或只需对后续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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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后行为人了解先行为人的意图不等于与先行为人形成了完全一致的犯罪故意内容。承继共犯所具备的“共同实行的意思”不必然等于“共同故意”。如先行为人为抢劫而杀害被害人,而后行为人虽以抢劫的故意参与了夺取财物的行为,但其故意内容中不包含杀害被害人,故不对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负责。
二是后行为人只利用了先行为人的行为或结果,不能成立严格意义上的共同正犯。三是后行为人行为并非是先行为人行为所产生结果的原因,特别是在先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经造成一定结果的情况下,后行为人行为不可能成为该结果的原因,因而不可能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在复合犯场合之下,如果有证据证明后行为人与先行为人具备完全一致的故意内容,这种情形实际上已经不属于承继共犯的范畴而成为了事犯。此时,后行为人则当然应对先行人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负责。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后行为人与先行为人具备完全一致的故 意内容,原则上作为承继共犯来处理,后行为人只对其介入之后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负刑事责任。因此,承继共犯只能对与自己的行为具有因果性的结果承担责任。
承继共犯的行为性质
原则上,后行为人参与的行为性质与前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相同。亦即,中途参与他人的抢劫行为,成立抢劫罪;中途参与的,成立故意罪;中途参与他人的诈骗行为的,成立诈骗罪等。但是,在结合犯中,后行为人仅成立后一犯罪,不成立结合犯。
在诈骗、敲诈勒索之类的犯罪中,先行行为人实施了欺骗、恐吓行为之后,后行为只是参与接受财物的,宜认定为承继的帮助犯。因为后行为人虽然并未实行欺骗、恐吓行为,但其后参与到犯罪中,共同实行了接受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成立承继的共犯。
在抢劫罪中,前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行为,后行为人参与了取走财物的行为的,后行为人成立抢劫罪。因为抢劫罪是一个的犯罪类型,后行为人参与的就是抢劫行为,当然的成立抢劫自。至于后行为人成立承继的共同正犯还是的帮助犯,则取决于所起的实质作用,如果后行为人的行为在抢劫罪的成立中起到主要作用,对抢劫罪的成立具有实质性的贡献,则应为承继的共同正犯。而如果后行为人的行为对于抢劫罪的成立仅起到次要作用,则可认定为承继的帮助犯。
对于其他复行为犯,后行为人参与后一行为的,原则上也应按前行为人的行为性质认定。如甲以的故意对妇女实施暴力行为,压制了妇女的反抗。中途参与的乙实施奸淫行为或者帮助甲实施奸淫行为的,成立罪的承继的共同正犯或者帮助犯。
在结合犯中,后行为人仅参与后一犯罪的,则不构成结合犯,仅成立后一犯罪。结合犯是两个的犯罪类型的结合,换言之,两个犯罪原本是的、分离的,既然如此,就应当分别认定各参与人的行为性质。如甲绑架被害人后,没有参与绑架的乙与甲共同杀害被害人的,甲属于“绑架”,但乙仅成立故意罪,不得对乙适用“绑架”的法定刑。又如,甲为了迫使妇女卖淫,而先了妇女,中途参与的乙与甲共同强迫妇女卖淫。乙仅成立强迫卖淫罪,不得对其适用“后迫使卖淫”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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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依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房屋的共有关系不能终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出现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导致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归于消灭时,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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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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