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拆迁房离婚怎么分割房产

最新修订 |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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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时拆迁房如何分配?关键要看所有权。如果明确给一方,另一方就别想分。要是赠给夫妻俩,或者是大家一起建,那可能就是共有财产。离婚时一般平均分,但也会考虑很多因素,比如贡献大小、孩子抚养问题,还有女性权益保护。
父母拆迁房离婚怎么分割房产

一、父母拆迁房离婚怎么分割房产

关于父母在离婚过程中涉及到的拆迁房屋的分配问题,首要任务乃需明确此项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特征。

若依法律规定,拆迁房屋已然明示赠与某位婚姻伴侣,故而,此刻其应对该部分进行独立裁决处理,离婚之时,配偶另一方并无权对此提出分割要求。

相反地,假设拆迁房屋已赠予夫妻二人,或者尽管土地所有人为父母,然而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参与房屋重建等方面的投资建设,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种情况下,该房产很可能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原则上应予以平均分割,但同时也会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贡献程度、对子女抚养及女性权益的保护等多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父母拆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鉴于结婚之后新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比如父母在地产方面的房产,有些读者可能会疑惑,这种情况是否能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父母的拆迁房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应该划分为父母自己所拥有的私有财产。

因为被拆迁的房屋原本就属于父母自身,因此,拆迁补偿也理所当然地归属于父母。

然而,若拆迁补偿是根据家庭成员数量分配的,而夫妻二人均在此范围之内的话,他们同样也能享受到某些份额。

接下来,我们将对一些特殊的房产情况进行详细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被拆迁者仅为父母,而子女及其配偶并非被拆迁者或者被安置者。

在此情形下,由于被拆迁的房屋来源于父母,子女及其配偶都不是被拆迁者或者被安置者,因而在计算拆迁补偿利益时,并未考虑到子女或者其配偶的权益。

具体来说,有如下四种不同情形:

(1)当拆迁所得房屋登记于父母名下时,此等房屋便确认为父母的自有财产,与子女及其配偶没有关联。

(2)若拆迁所得房屋于子女婚前已登记在了子女的名下,则该房屋可视为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涉。

(3)倘若拆迁所得房屋于子女婚后登记在了子女名下,并且父母与子女之间明确有单独赠与约定,那么该房屋即属子女的个人财产,与配偶毫不相干。

(4)若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婚后被登记在子女名下,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并无明确的单独赠与约定,那么该房屋存在被判定为子女及其配偶共同财产之可能性。

第二种情况是被拆迁者既包括父母,同时,子女及其配偶亦为被拆迁者或被安置者。

在此情况下,由于在计算拆迁补偿利益时需要考虑到子女或其配偶的权益,故经过拆分后得到的房屋无论是落在何人名下,皆应视为家庭共有财产,无法在离婚关系中进行单独处置。

如欲进一步确定是否具备相关房屋权益,需提起诉讼以进行家产分割以及财产评估,结合拆迁补偿政策拆迁协议等一系列因素进行确认。

最后,我们来列举一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获取的哪些财产归夫妻共同拥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了孳息自然增值之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特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实际取得或明示能够得到的财产性收益;

4.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财产,但遗嘱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只归属于一方的财产除外;

5.自一方个人财产投资中所获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上收到或应该收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上收到或应该收到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用。

8.由一方婚前租赁,婚后用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即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当视作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父母拆迁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实际情况的判定需依据诸多变量进行综合考虑。举例来说,倘若确定拆迁房屋系于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内获得,并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未明确单独只向某一方提供补偿与安置待遇,则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视为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范畴之内。然而,若拆迁房屋原本就是由其中一方的父母在结婚前即已拥有,婚后由于拆迁而产生的补偿,同时并未将另一方纳入到安置对象之中,按照法律规定,此类情况可归类为个人财产。此外,在特定情形下,若父母在拆迁过程中明确表示该拆迁房屋是赠送给夫妻中的某一方,那么同样可以被认定为个人财产。总的来说,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定,其关键要素主要包括拆迁房屋的获取时间、获取途径以及相关协议约定以及赠与意思表示等多方面因素。

父母离婚中拆迁房分配,先明所有权。若明确赠一方,另一方无权分割。若赠夫妻或夫妻共建,可能视为共有财产,离婚时原则平均分割,也会考虑贡献、子女抚养和女性权益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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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的分割父母在夫妻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在夫妻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于自己子女个人名下,也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离婚诉讼中,在分割婚后购买的房屋时,如果一方突然拿出向父母借款的字条,主张房屋是向父母借钱所购,而不是父母对双方的赠与。不会对字条的真实性审查,因为涉及到案外人的权利,对此应该另案处理。
二、拆迁安置房离婚时如何分割虽然婚后的动迁安置房和补偿款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往往不能在离婚诉讼时同时处理。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一并处理涉及他人利益的财产,往往要求当事人在离婚后另行。如果不通过,而自行协议离婚的,则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对动迁安置房或补偿款做一些约定,但切记:只能处分夫妻双方的权利,而不能干涉其他第三方的利益,包括未成年子女,否则这部分约定就是无效。而且如果自己所认为的权利份额,将来被他人提出异议,经生效判决或调解重新分配的,也一样会影响到离婚协议的效力,有关此方面的约定与判决不一致的,有可能被撤销或变更。拆迁安置房主要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房屋拆迁政策由拆迁人以产权置换或房屋补偿的方式为被拆迁人原地回迁或易地安置的房屋。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种类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承租人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二)、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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