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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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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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饲养的动物是国家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使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内容

一、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内容

在探讨动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需要注意到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要的一点是,必须有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侵害的事实;

其次,被害人必须确实遭受到了损失,其形式既可以是人身伤害,亦或是财产上的损失;

接下来需要明确的是,动物的加害行为与被害人的受损结果之间必须具有明显的、直接的因果关联性;

至于饲养人和管理人均应拥有主观的过错这一概念也不容忽视。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境中,例如涉及含有管制或者禁养性质的危险动物时,即便饲养人和管理者可以证明自己并无过失,他们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饲养动物侵权无过错责任方如何赔偿

对于因饲养动物引发的侵权行为,无论是否存在过失,受害者皆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权益。

此外,受害者亦有权选择与侵权人进行私下和解并商讨赔偿事宜。

值得注意的是,在索赔项目中,不仅包含了医疗费用误工工资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以及营养补贴等相关开支,同时还可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三、饲养动物侵权责任认定依据是什么

关于如何正确认定饲养动物所产生的侵权责任,我们需要遵守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通常情况下,当饲养的动物给他人带来了伤害时,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都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饲养者或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伤害已经发生,他们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然而,如果有证据表明伤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行为或者严重过失导致的,例如故意挑逗动物等,那么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就可以减轻或者完全避免承担责任。

此外,如果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违反了相关的管理规定,没有为动物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例如没有拴好狗绳,那么他们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后,对于那些被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如果它们给他人带来了伤害,那么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并且没有任何上述的免责理由。

动物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饲养动物侵害他人事实,被害人有人身或财产损失,加害与受损有直接因果关系,饲养和管理人有主观过错。特殊情况如涉管制或禁养动物,即便无过失仍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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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环境侵权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多样性的特点。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污染环境行为,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特殊情况下是不违法的。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环境的行为”。
损害是指受害人因接触被污染的环境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这种损害的特殊性包括:性,只有部分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较快显现,大多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尤其是损害他人健康的后果要经过较长的期才显现出来。广泛性,多数案件表现为受污染地域、受害对象、受害的民事权益十分广泛。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环境民事侵权以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由于实践中认定比较困难,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适用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
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在确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如果无直接证据,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定其因果关系。原因在于:

一,污染环境行为的形式复杂多样,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数个不同的行为引起,而且绝大部分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是由污染环境行为和污染物的作用过程共同完成的,后者在法律上应认为是环境违法行为的继续,环境违法行为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持续渐进的,使得其违法行为的实施与危害后果的发展时间间隔较长,其因果关系具有不紧密性和隐蔽性,证据也易灭失。

二,由于人力、物力和科学技术的局限,要查明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尚非力所能及。如果处理环境案件仍要求有严密科学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并按通常的诉讼程序去查证,就会拖延诉讼时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赔偿。

三,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如数家工厂向同一河流排污,河水被污染致使饮用该河水的居民感染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很难或根本无法证明谁是致害人,他只需证明分别存在时间、地域和致害物质的同一性,则可成立共同侵权行为的推定,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致害人,应按照排污量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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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类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经营者等方面,易使消费者难于辨别其来源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的商品;相同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不易辨别,使消费者产生混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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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应当强调的是,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它的有形载体是商标标识,商标是通过商标标识发挥识别商品的作用。商标标识包括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物品。正是由于商标标识是体现商标专用权的一种载体,所以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些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项侵权行为的产生是由于在经营行为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而更换商标,所谓经营行为是将商品更换了商标后再投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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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具体是怎么样的,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不过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四个要件即主观过错,是实行推定的,
首先不要受害人自己举证证明,
其次要实习举证责任倒置,即加害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能够证明的,免除侵权责任,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推定过错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构成则只须具备前三个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不必具备第四个要件即主观过错的要件。
  
一、违法行为
  关于行为的违法性,德国法规定了检验违法性的三个法定标准:即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加害于他人。特定的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为以下三种:一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三是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亦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两种行为方式,均可构成侵权行为的客观表现方式。
  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为之,是作为的违法行为。反之,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之,即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三种样态:第一种是自己的行为。自己的行为是直接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违法行为样态。行为人自己实施行为,无论作为还是不作为,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即直接责任。第二种是自己监护、隶属、管理下的人所实施的行为。这是间接行为,构成特殊侵权行为,应由行为人承担的侵权责任,称为替代责任。第三种是自己管理物件的不当行为。对于自己管理、控制的物件,应妥善处置,管理不当,物件致辞人损害,虽然不是自己的直接行为,却为间接行为。此种间接行为,亦构成特殊侵权责任,行为人应为自己的物件管理不当行为承担其责任。
  
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客观后果的要件,这是产生赔偿责任的基础。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相关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三大类:一是人身损害事实,二是财产损害事实,三是精神损害事实。
  人身损害事实是侵害物质性人格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侵害自然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其人格利益的损害为有形损害。
  财产损害事实,是对财产权利的侵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包括侵害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所造成的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事实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损害,是无形的人格利益损害。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关于因果关系,有些情况下是无需证明,只需推定。
  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中,对其因果关系的确定,多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即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确定中,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质,而公众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后受到或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
  在另一些特定的场合,也可以有条件的适用因果关系推定。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中,就规定在医疗侵权纠纷使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因果关系推定的具体方法是:第
一,分清行为与损害事实的时间顺序。第二区分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合乎规律的(盖然性)联系。第
三,由于这种因果关系是推定的,因而,还应当在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排除其他可能性。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的可能性。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辞的可能时,即可断定该种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即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加害人实施这种行为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四、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要件是一个主观的要件,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的主观上的心理状态,而不是客观表现。
  主观过错分别两种基本形态,即故意和过失。故意,是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人应当认识到或者预见到行为的结果,同时又希望或听任其发生。
  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懈怠。疏忽和懈怠都是过失,都是受害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或懈怠。
  过失是一种不注意的心理状态,即对自己注意义务的违反。
  区分故意与过失,一般情况下,对于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并无实际意义。行为人故意造成他人伤害与过失造成他人伤害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是完全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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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侵害债权、分割姓名权等场合,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具有故意,只有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不具有故意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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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共同侵权行为、与有过失和第三人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与加害人的过错为共同原因的)中,过错程度与侵权责任有重要关系。这种侵权责任应由共同侵权人、受害人和加害人、加害人与第三人分担责任份额,衡量标准,一是过错轻重,二是原因力大小。其中过错轻重对于共同责任的分担,起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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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3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三、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动植物检疫机关,包括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及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四、本罪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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