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动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需要注意到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要的一点是,必须有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侵害的事实;
其次,被害人必须确实遭受到了损失,其形式既可以是人身伤害,亦或是财产上的损失;
接下来需要明确的是,动物的加害行为与被害人的受损结果之间必须具有明显的、直接的因果关联性;
至于饲养人和管理人均应拥有主观的过错这一概念也不容忽视。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境中,例如涉及含有管制或者禁养性质的危险动物时,即便饲养人和管理者可以证明自己并无过失,他们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对于因饲养动物引发的侵权行为,无论是否存在过失,受害者皆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权益。
此外,受害者亦有权选择与侵权人进行私下和解并商讨赔偿事宜。
值得注意的是,在索赔项目中,不仅包含了医疗费用、误工工资、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以及营养补贴等相关开支,同时还可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饲养动物侵权责任认定依据是什么
关于如何正确认定饲养动物所产生的侵权责任,我们需要遵守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通常情况下,当饲养的动物给他人带来了伤害时,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都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饲养者或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伤害已经发生,他们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然而,如果有证据表明伤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或者严重过失导致的,例如故意挑逗动物等,那么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就可以减轻或者完全避免承担责任。
此外,如果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违反了相关的管理规定,没有为动物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例如没有拴好狗绳,那么他们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后,对于那些被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如果它们给他人带来了伤害,那么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并且没有任何上述的免责理由。
动物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饲养动物侵害他人事实,被害人有人身或财产损失,加害与受损有直接因果关系,饲养和管理人有主观过错。特殊情况如涉管制或禁养动物,即便无过失仍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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