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贷未还清,房产的分割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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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时,夫妻共同房产及未偿清房贷的处理方式如下: -双方可协商决定谁来继续还房贷,以及房产归谁并补偿对方。补偿数额一般根据房产市价、已还本息、未还本息等因素计算。 -协商不成时,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经济实力等因素进行裁决。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由该方继续还房贷,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
离婚时房贷未还清,房产的分割怎么办

一、离婚时房贷未还清,房产的分割怎么办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房产问题时,尤其涉及到尚未偿付完毕的房贷债务时,法官在评估和划分房产权益时,需要全面考虑各类因素。

倘若是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那么双方当事人有权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决定由哪一方继续承担偿还剩余房贷的责任,同时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而为对方提供相对应的合理补偿。

如经过深入的沟通与和解无果,法院则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未成年子女照顾的需求,以及各自对共有房产所作出的贡献度等诸多方面,慎重做出公正的裁决。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将房产判归某一方所有,由其继续履行偿还房贷债务的义务,并且为另一方作出房产价值上的补偿。

至于补偿的具体数额,则会根据房产当前的市场价格、已经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总额、以及尚需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总额等多重因素进行精确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处理离婚房产及未偿清房贷问题,夫妻可协商决定谁还房贷、得房产并补偿对方。协商不成,法院依双方经济实力等裁决,通常判房产归一方,其还房贷并补偿对方。补偿数额依房产市价、已还本息、未还本息等计算。

二、离婚时房贷未还清的房子该如何分割

在进行离婚财产分配协议中,若所分配之房产尚有余款未偿还完毕,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首先,该处房产需确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其次,无论由哪位配偶赢得该房产的所有权,都必须要向另一方支付双方原有房产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

在此基础上,若是双方能够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房产归属问题,那么该房产的分割工作便相对容易执行。

例如,由某位配偶获得房产所有权,约定立即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同时承担剩余银行贷款的还款责任。

然而,如果夫妇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房产归属问题的话,由于这座房屋尽管已经取得了不动产证书,但目前仍然有贷款未偿付完毕,因此银行对此房享有的抵押权就显得格外重要。

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倾向于将这种情况视为尚未真正完成所有权转移的房产,他们通常不会直接立即对此房产所有权进行裁决,而是先确定该房屋的使用权(通常是指登记在册的产权所有人,也既可能是借款人),并通知当事人须待结清银行贷款、消除抵押登记之后,再依据相关程序开展进一步的诉讼活动,以明确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离婚时房贷应该会怎么判

探讨离婚过程中的房产贷款事宜所涉及的裁判依据,会受到诸多复杂变量的显著影响。首先,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需对涉及房产的归属权问题进行深入评估与权衡。若最终判定房产将由某一方单独持有,则该方往往需承担起整个房贷责任。然而,如若法院认为涉案房产应归属于双方共有,则离婚之后的房贷还款责任划分便有必要再度展开磋商和调整。除此之外,夫妻双方在离婚关系中各自的经济状况优劣、还款能力强弱以及房产本身的市场价值等因素,同样会在裁判过程中得到充分的考虑。在某些极端事例中,法院甚至可能会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出售房产以清偿剩余的房贷债务。总而言之,关于房产贷款的裁判结果,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分析与权衡。

处理离婚房产及未偿清房贷问题,夫妻可协商决定谁还房贷、得房产并补偿对方。协商不成,法院依双方经济实力等裁决,通常判房产归一方,其还房贷并补偿对方。补偿数额依房产市价、已还本息、未还本息等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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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而通过诉讼解决房产归属的,由于该套房屋虽然取得了房产证但尚未还清贷款,银行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故通常认为此种房屋属于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一般不会对房产的归属直接做出判决,而是判决该房屋归一方使用(通常是登记的产权人即借款人),并告知当事人在还清银行贷款,涂销抵押登记后再通过诉讼解决房屋产权的归属。
特别提示:
在我国内地人们一般习惯地把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称为按揭贷款。其实,这只是借用了我国所使用的按揭一词,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并不具有按揭之实。地区所使用的按揭一词指的是,在借款人没有还清银行贷款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归贷款银行所有,借款人在还清银行贷款之后即通过回赎的办法从银行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而在内地,按揭贷款本质上是一种由阶段性保证和抵押所担保的银行贷款。在商品房的买受人在向银行借款时,首先由开发商向银行提供阶段性保证,在买受人取得房产证并就房产为银行设定抵押之后,开发商的保证责任结束,此时如果买受人不能还清银行贷款,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就房屋出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将内地的按揭贷款称为住房抵押贷款更为名副其实,不过出于人们的习惯,本书中仍采用了按揭贷款这一约定俗成的说法。
对于按揭购买的房屋,在没有还清银行贷款前,如果进行房产过户,必须由借款人通知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在取得银行的同意后方可办理。而如果没有通知银行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房地产主管机关是不予办理房产过户的。实践中银行由于担心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降低,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一般是不同意办理转按揭和房产过户的。这就带来了按揭房屋分割上的难题。基于上述原因,在离婚诉讼中为保护作为善意第三人的银行利益,避免造成新的纷争,一般不会对未还清贷款的按揭房屋做出产权上的分割,只判决房屋由哪一方先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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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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