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执行有哪些条件和流程要求
监外执行所需满足之要件,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为患有严重疾病者,依据医疗条例需要驻院治疗且无法短期内恢复健康;
其次为已育妇人,即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
最后则是生活无法自理之人,若将其暂时释放至社会,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具体操作流程通常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再上报至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通过。
在做出监外执行决定之前,相关机构将会对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结果以及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进行严谨的审查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监外执行有什么限制,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依据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的第十一条、十二条及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刑罚种类的监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严格遵守各项限制性规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1.社区矫正服刑者须定期向司法所汇报自身在遵循法律法规、接受监管管制方面的表现,以及参与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活动的进展状况;2.倘若人民法院以禁止令的形式规定了社区矫正常需要经过批准才能前往的特定地区或场所,那么社区矫正服刑者必须得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授权许可,同时应将此决定告知人民检察院;3.未获得司法所批准前,社区矫正服刑者不得擅自离开发配地所在的城市、县市区(旗)范围,即使确有紧急情况,例如疾病治疗、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需要短暂远离发配地,期限也只能局限在七日内,并且需要事先申请获得司法所的批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三、监外执行有时间规定吗
监外执行实际上存在着一定的时效性制约。暂时性的监外执行期限,往往与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实际刑期余下的期限相连。然而,以下几点特殊情况需要我们特别留意:首先,若在此期间,罪犯因为触犯了相关的暂予监外执行监管管理规定而被迫再次被收监,那么他们在监外执行的这段时间将不会算入到实际执行的刑期中。其次,倘若犯罪分子在暂予监外执行阶段选择逃跑,那么他们在逃跑期间所度过的时间也同样不会被计算在内。此外,当暂予监外执行的特定情形逐渐消退,例如疾病得以治愈等等,但刑期尚未完全结束时,罪犯仍需被重新收监并继续执行剩余的刑期。总而言之,监外执行的时间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灵活调整。
监外执行需满足三个要件:患重病短期难愈;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威胁公共安全。由监狱或看守所书面申请,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或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决定前会审查鉴定病情、妊娠及生活自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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