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谁有权决定
现行法规规定,具有批准权限的执法机构主要涵盖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三部门。
在侦查环节中,公安机关依法享有决定是否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利;
而在审查起诉环节里,人民检察院同样肩负决定的责任;
最后,针对审判环节,人民法院则拥有相应的裁决权。
在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时,相关机构将全面考量案件本身的性质与情节,同时兼顾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口供的个人情况等等多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现行法规规定,具有批准权限的执法机构主要涵盖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三部门。在侦查环节中,公安机关依法享有决定是否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利;而在审查起诉环节里,人民检察院同样肩负决定的责任;最后,针对审判环节,人民法院则拥有相应的裁决权。在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时,相关机构将全面考量案件本身的性质与情节,同时兼顾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口供的个人情况等等多重因素。
二、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吗
取保候审系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实施之临时性拘役保障措施。
它主要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确保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能够对尚未直接采取逮捕措施或已被逮捕但需改变原有强制制裁方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有效管控,以便防范上述人员为规避侦查调查、诉讼程序以及审判活动而试图逃避的行为,限期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存相应保证金,同时向其签发保证书,以充分肯定并确保证书中所载明的随传随到、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等承诺的有效性及可靠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由哪个机关负责
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及执行机关,我们需要明确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实际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拥有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力。简要来说,公安机关针对处于侦查环节的事例,具有决定患者适应取保候审措施的权限;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该类事例作出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决策;同时,当事例进入审判环节时,人民法院亦享有此项权利。然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却始终由公安机关负责。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取保候审的实施必须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等情形。
现行法规规定,具有批准权限的执法机构主要涵盖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三部门。在侦查环节中,公安机关依法享有决定是否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利;而在审查起诉环节里,人民检察院同样肩负决定的责任;最后,针对审判环节,人民法院则拥有相应的裁决权。在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时,相关机构将全面考量案件本身的性质与情节,同时兼顾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口供的个人情况等等多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