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遭刑事拘留的人员在特定环境下仍具备被传唤的可能性。
若案件出现了新的线索或充足的证据支持,或是需要进一步核查某些关键信息时,公安机关具有相应权限再次对其进行传唤。
然而,每一次传唤都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杜绝任意滥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的时间与地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曾受过刑事拘留的人,在特定条件下,仍可能被公安机关传唤。如案件出现新线索或充分证据,或需核实关键信息,公安有权再次传唤。但每次传唤都必须依法进行,防止滥用职权。
刑事拘留并非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刑事羁押”之义。
虽然两者都源于刑事司法程序中,然而,二者实乃性质迥异的概念。
刑事拘留主要表现为,未经检察机关行政许可即可依法实施的临时性惩罚措施;
而刑事羁押则需经由检察机关之准许后方能予以实行。
拘留实质上是指,在检察机关尚未批准逮捕之前,针对应接受刑事侦查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紧急诉讼手法。
值得注意的是,唯有公安机关方可享有此项权力。
所谓羁押,则是在人民法院作出逮捕或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且实际执行逮捕之后,将犯罪嫌疑人加以秘密拘禁。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三、刑事拘留律师才能会见吗
在刑事诉讼拘留阶段,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律师享有与其可能担任代表的犯罪嫌犯进行面对面会谈交流的合法权利。律师与犯罪嫌犯的会见环节对于保障其合法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每位犯罪嫌疑人都自其首次接受侦查机关的传唤询问或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的那一刻起便拥有了指派辩护律师的权利;而一旦成为辩护律师,他们将有权对关押在押的犯罪嫌犯进行会见。律师的会见过程不但有益于获取案情的全面信息,而且还能为之提供专业性的法律咨询以及其他援助服务,如代理其提出申诉、控告事项,申请更换相关强制性措施等等。然而必须要强调的是,在进行会见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看守所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必须的程序步骤。有必要澄清的是,除了辩护律师之外,在整个侦查阶段,其他任何人都通常不具备会见犯罪嫌疑犯的资格。
曾受过刑事拘留的人,在特定条件下,仍可能被公安机关传唤。如案件出现新线索或充分证据,或需核实关键信息,公安有权再次传唤。但每次传唤都必须依法进行,防止滥用职权。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