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需要注意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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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如果你成功申请了取保候审,那么你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司法部门联系; 2.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城市或县城; 3.如住址、工作或联系方式变化,24小时内向执法部门报告; 4.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5.严禁破坏、伪造证据或串供。 如果你违反了这些规定,可能会导致取保候审被撤销,甚至可能会被逮捕并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你需要认真遵守这些规定,积极配合司法部门的工作。
取保候审后需要注意哪些

一、取保候审后需要注意哪些

在获准进行取保候审之后,请务必恪守以下几项准则:确保您的联络方式保持畅通无阻,以便司法机构能随时与您取得联络;

未经执法部门的许可与批准,禁止擅自离开所在城市或县城之范围;

倘若住所地址、工作单位及对外通讯方式有所变更,请务必于二十四小时内将相关变动情况如实向执法部门报备;

严禁在审判过程中干扰证人的合法作证行为;

严格控制毁损、伪造证据或制造串供违法犯罪行径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得取保候审资格后,请遵守以下规定: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司法部门联系;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城市或县城;如住址、工作或联系方式变化,24小时内向执法部门报告;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严禁破坏、伪造证据或串供。

二、取保候审后继续侦查都查什么

公安机关所采取之持续调查措施,乃是在先前侦查阶段的成果之上,进一步细致地搜寻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罪证。

至于人民法院方面,若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查后认定主要案情不清、证据匮乏,则可依法退回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之宗旨在于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撑,具体来说,即以原有侦查工作为基础,针对前期侦查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或薄弱环节,开展更为深入的侦查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刑事拘捕怎么办

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之后却再次遭受刑事拘留的情况下,通常表明该事例已经发生了新的变化或者取得了新的证据支持,以至于司法机构认为有必要对被怀疑者采取更加严密的限制手段。首要任务在于分析该次拘留所涉及到的具体缘由,这可能包括法院发现当事人存在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例如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指定居所、对目击证人进行干扰等等;此外,新获取的关键证据也有可能突显出当事人的潜在社会危害性。面对这种情况,当事人以及其律师团队需要尽快与负责的调查机构协商并明确了解相关的事实情况,并仔细审查所有相关的证据资料。如若认为此次的拘留并不妥当,有权向调查机构提交异议及抗议声明。同时,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进一步的事例调查工作以及后续的审判程序,以期能够得到更为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

取得取保候审资格后,请遵守以下规定: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司法部门联系;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城市或县城;如住址、工作或联系方式变化,24小时内向执法部门报告;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严禁破坏、伪造证据或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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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注意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另外,如果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的,也必须严格遵守: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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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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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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