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具体条件是什么
在具备以下条件时,有关部门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取保候审:
其次若是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刑罚,但采用取保候审并不会给社会安全带来重大威胁的案子,也可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再者,如果当事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可以考虑实施取保候审,只要这样做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威胁即可;
最后,若案件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可以考虑对涉案人员实施取保候审。
总而言之,在决定是否对某位涉案人员实施取保候审时,必须全面权衡其所犯下罪行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该名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有关部门在特定条件下可对涉案人员实施取保候审:一是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附加刑;二是虽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但取保候审不危害社会安全;三是对重病、生活不能自理者,或孕、哺乳期妇女,只要不威胁社会;四是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未妥善处理。决定取保候审需综合考虑罪行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个人状况。
二、取保候审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便可以实施: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自适用附加刑的;
(2)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执行过程中,若通过获取担保似乎无法引发社会风险的;
(3)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处于怀孕期间或正在哺育自身新生儿的女性,上述人员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形成重大威胁的;
以及(4)当羁押期限已到期且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时,需要通过获取保释来继续办理此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具备什么条件是什么
在实际应用中,取保候审制度的实施条件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方面:首先,针对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可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的犯罪行为,这折射出该类型的犯罪行为性质较为轻微,其应受之刑罚预期也不会过于严重;其次,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事例,若能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且不至于引发社会危害性,则可以依法适用此项制度。举例来说,假如犯罪嫌疑人在平时就具备良好的行为习惯,并且没有再次触犯法律的潜在风险,那么便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第三,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只要这样做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即可;最后,当事例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事例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时,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手段。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决定权通常由相关司法机构根据事例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状况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后作出。
有关部门在特定条件下可对涉案人员实施取保候审:一是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附加刑;二是虽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但取保候审不危害社会安全;三是对重病、生活不能自理者,或孕、哺乳期妇女,只要不威胁社会;四是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未妥善处理。决定取保候审需综合考虑罪行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个人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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