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审查起诉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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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提起审查起诉的条件具体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并非一定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些犯罪行为法定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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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审查起诉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和处刑的基础,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包括: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

(3)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事实。查清上述各项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

实践中,就具体案件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对于符合上述第(2)种情况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因此,对那些并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则没有必要查清,司法实践中那种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实后才提起公诉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因此,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一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又是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数量的证据足够证明犯罪事实,就达到了证据充分性的要求。

证据确实与充分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证据确实必须以证据充分为条件,如果证据不充分,证据确实也无法达到;反之,如果证据不确实,而证据再充分,也不能证明案件真实。因此,证据确实、充分是提起公诉的一个必要条件。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并非一定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些犯罪行为法定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还必须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就成为对其提起公诉的又一必要条件。

对于提起诉讼的情况,在有关的法律上肯定需要自己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自己的问题处理就会有着不小的错误,但是最为重要的是自己的利益保障需要在合理的区间,进行有效的处理,不过在生活中会存在程序上的陌生,因此有关的当事人需要学会咨询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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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能够合法的一般准则,当然也应适用于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所以,合同有效的条件也应当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只不过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的“不违反法律”具体表现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结合到《合同法》第10条等规定来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合同必须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因此,以上四个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从《合同法》第44条来看,就是要“合法”。当然以上四个条件也都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会有“有效”的可能。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因为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能够合法的一般准则,当然也应适用于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所以,合同有效的条件也应当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只不过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的“不违反法律”具体表现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能否主动审查同时结合到《合同法》第10条等规定来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合同必须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因此,以上四个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从《合同法》第44条来看,就是要“合法”。当然以上四个条件也都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会有“有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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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二,只有四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即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以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
2、存在法定再审事由。当事人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指明生效裁判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列的一种或多种情形。为了更清晰地理解再审事由,我们将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列举的十三项再审事由分为两类,即实体性再审事由和程序性再审事由。
实体性再审事由是指判决或者裁定的依据存有重大瑕疵。此类再审事由的设置体现了民事诉讼追求的理念,包括以下六种: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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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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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再审事由是指原审诉讼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一般的轻微瑕疵或者被称为无害性瑕疵并不包括在内。该类再审事由主要包括以下七种:
①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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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在诸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审判人员存在不法行为四种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自知道或者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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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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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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