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遭受连带责任诉讼之困境
在担保人面临涉诉时,他们应当积极主动地负起偿还债务的职责,然后再根据法律程序向借款人进行追索权益。由于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常是一种对借款方无法履约还款状况下的兜底保障,因此其合法权益保护变得尤为艰难。所谓“担保人”,即是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达成协议,若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还款,则由担保人按照该协议规定的责任范围进行偿还。担保通常可划分为一般担保以及连带担保两大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连带责任期限多久,法律上如何认定
尊敬的法律界专业人士,以下是关于担保人连带责任期限的法律解释。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担保期限是指用以确定担保人需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范围。
在这个时间段内,保证责任不会中止、中断或延长。
此外,债权人与担保方还可自行约定担保期限,但若该约定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结束,则视为无约定情况存在;
如未进行约定或虽有约定却不清晰明了,那么担保期限将自债债权期限结束日算起,长达六个月之久。
对于在主债务履行期限上无法达成共识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担保期限将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偿还债务要求宽限的日期开始计算。《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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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人连带责任被起诉几年后失效
关于担保人连带责任的时效性问题,具体答案取决于具体情形。普遍而言,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如果其在保证期间结束之前向保证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那么自该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此项请求的那一天开始,便应当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然而,保证期间的具体时长是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的,如若未能达成明确约定或者存在模糊之处,则会被规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结束后的六个月时间区间。在此期间之内,若有债权人并未对担保人提出相关主张,那么担保人所承担的连带责任可能会面临失效的风险,但具体情况仍需要根据特定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担保人面临连带责任诉讼困境时,应积极履行偿还责任,再依法向借款人追偿。担保人是为借款人提供兜底保障的,其权益保护尤为艰难。担保人需按协议在借款人未还款时承担偿还责任,担保分为一般和连带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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