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子女扣除比例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子女扣除比例的相关规定
关于个人所得税中子女教育方面的税前减扣比例的有关规定如下:
首先,纳税人的子女无论是否接受全程全日制的高等学历教育,其相关支出均可按照每个孩子每月1000元的固定标准进行定额抵扣。
其次,作为家长,您有权利自主决定,是由您自己或者您和配偶中的任何一方来按照该标准的百分之百来扣除税款,抑或是由你们分别按该标准的一半来分项扣除,但需要注意,这种抵扣方法在同一期纳税年度内是不允许任意改变或调整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关于个人所得税中偷税漏税问题之法律责任的解析如下:
对于以谎言、欺诈或隐藏事实等手法提报虚假纳税申报表或避而不进行任何申报,从而逃避缴纳合规而必须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若其逃避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且占据其应缴税额的百分比在百分之十以上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相应罚金的法定刑罚;
倘若其逃避缴纳的金额极其庞大且占据应缴税额的百分比高达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则需接受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的惩罚。
同样地,扣缴义务人如若采用上述相同手法逃避缴纳已扣、已收的税款,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也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与上文同)。
对于多次犯前述罪行却未曾经过处置的纳税人,将按其累积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来衡量。
此外,依照相关法规,有上述行为但在税务机构依法发出追缴指令后,能及时补足所需应纳税费,缴纳滞纳金,同时已经受到行政处分的纳税人,理论上是无需再承担刑事责任的;
然而,如果在此之前他们已有逃纳税款的犯罪记录,甚至在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接受过刑事处分或是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那就另当别论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三、个人所得税偷税漏税单位需要负责吗
在此情况之下,身为扣缴义务人的单位须得对此事负有相应责任。若其蓄意采取欺诈、隐匿真实信息等手法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或根本未进行任何申报操作,从而导致其所雇佣员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走私与漏税现象,那么单位将会被认定为违法,需承受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在这样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往往会对该单位施加罚款惩罚。倘若情节特别严重,甚至可能触犯逃税罪名,相关责任人也将面临刑事制裁。然而,如果单位并非有意为之,而是因为计算错误等技术性失误而导致未能足额缴纳或少缴税款,他们仅需按照规定补充缴纳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并无其他附加罚款。总的来说,身为扣缴义务人的单位对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环节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规,严格履行自身义务,以免陷入法律纠纷之中。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教育支出,无论是否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均可按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可选择由自己或配偶全额扣除,也可分别按50%扣除,但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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