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给孩子买房孩子死亡
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子女不幸离世后的处理问题
如果这所房屋被界定为女性能独享的私有财产,例如父母完全以女儿之名支付购买费用且该房产是在女性能与其任意合法配偶缔结婚姻之前便已经购置完毕的话,那么毫无疑问该房屋应被视为女孩子的个人财产。一旦这位女性因任何原因去世,房屋所有权将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合法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各方共同享有,每人均享有相等份额;
然而,若女方的父母及其所生的子女同时因故去世,则该处房产有可能依规完完全全地归属男性能享有全部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父母给孩子的抚养费到多大
关于离婚之后对于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时间长短,通常情况下应当持续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才算终结。但是,若是在子女十六周岁之上不满18周岁的年龄阶段中,子女已经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并且能够基本维持当地同龄人一般的生活水准的话,那么做父母的则可以考虑不再继续提供抚养费用了。然而,对于那些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来说,如果出现以下状况中的任何一种,即使孩子的父母仍然具备支付抚养费用的经济实力,他们也应该承担起对孩子提供必要抚养费的责任:(1)失去劳动力或者虽然还没有完全丧失劳动力,但其收入却无法足够支持日常生活;(2)仍旧在学校接受教育;(3)真实情况表明,该子女确实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三、父母给孩子买的东西所有权是谁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家长为子女采购之物,其所涉财产权属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若父母已经明确表达出将某件物品赠予子女的意愿,则此物品的所有权便自然地归属于子女。
然而,倘若父母购置该物品主要是为了满足子女在日常生活以及学业方面的需求,并且并未明确表达出赠送的意图,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讲,父母仍然保有对此物品的一定程度的管理与支配权力。
举例来说,当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或智力等因素无法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时,出于监护责任考虑,父母对于这些物品的使用及处理或许会拥有更大的发言权。
然而,总的来看,只要赠与的意向明确,物品的所有权往往会归于子女。
父母为子女购房,若房屋为女方独有财产,如全款以女方名义购买且在婚前购置,则视为女方个人财产。女方去世后,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份额相等。若女方及其子女、父母同时去世,房产可能完全归属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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