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诉讼属于哪个部门管
恶意诉讼的管辖权归属何部门?
在涉及刑事犯罪的司法程序中,法院的管辖权通常由犯罪发生地所在的地方人民法院行使。
然而,若被告长期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更为有利的管辖条件,则有权依照事实情况予以受理审判。在此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利向该法院承办法官提交申请材料,明确请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展开正式立案处理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案件的管辖方面,本着就近原则,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拥有主要管辖权限。但是,如果从案件审理角度分析,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更为适宜承担此项任务,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也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整个案件的侦查工作和起诉、审判等环节的工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恶意诉讼属于合同诈骗吗
关于恶意诉讼与相关犯罪之间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恶意诉讼并不等同于诈骗罪。
其中涵盖了诸如恶意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等多种形式,若是情节严重,分类别地构成了其他与之相应的罪行。
具体来说,合同诈骗罪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欺诈犯罪,其通常以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在订立和执行合同的过程中,通常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匿真实信息等种种手段,诱骗合同相对方交付财物,且这类行为所需涉及的财物价值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
此种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客体会相对较为复杂,主要是国家对于经济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制度以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两大构成要素。
此外,该类犯罪的实施对象主要定位为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各类公共和私人财富。
至于客观方面的表现,这种犯罪行为会在确定和执行合同的过程中,使用各种欺瞒性的策略,如伪造事实或公开真相,来诱骗合同相对方交付财物,这种行为在到达一定数量后就可以被判定为违法犯罪。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提到的“合同”应该被理解为不包括纯然的借款合同,这是因为通过借款合同进行的欺诈行为实际上近似于直接通过欺诈的方式让对方形成误解而被迫交付财物,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从犯罪的主体来看,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团体都有可能成为此类犯罪的罪犯。
对于刑法规定的问题,犯本罪的受害者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企业组织等各种机构。
关于主观方面,此类犯罪行为的主观呈现一般都是直接的故意,并且具有通过欺诈手段非法占有另一方当事人财物的不良企图;
其次,恶意刑事诉讼,就是捏造事实并控告其他人,意图使受到控告的人遭受刑事追责,如果此类情况在情节严重的前提下仍然持续发生,此时就构成了“诬告陷害罪”;
最后,如果这种恶意行为发生在民事或行政诉讼领域,即以编造事实来提起诉讼,从而干扰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或者严重损害到他人合法权益时,就构成了“虚假诉讼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恶意诉讼属于什么案件类型
恶意诉讼,这一在我国普遍存在于民事诉讼领域的现象,其事例类型主要集中在侵权类事例中。所谓恶意诉讼,即是指当事人出于故意或是重大过失,滥用以诉讼权利,从而对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伤害的违法行为。此种行为的表现形式颇为多样化,例如,以不正当的理由提起诉讼、伪造证据、故意提供虚假陈述等等。在法律层面上,遭受恶意诉讼侵害的受害方,有权通过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法院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时,会将诉讼参与人的主观心态,行为举动以及所产生的实质性危害结果等诸多因素置于全面考量之中。值得一提的是,恶意诉讼的评断标准相对较高且严格,需要有足够的证据予以支撑证明。
恶意诉讼的管辖权归属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情况下,由犯罪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长期居住地法院更有利,可受理。当事人可向承办法官申请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就近原则下,犯罪地公安机关主要管辖,但如居住地公安机关更适宜,也可负责侦查、起诉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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