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遗漏原告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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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民事诉讼中遗漏原告的处理方式在审判的初级阶段,若存在应当参与诉讼程序但被忽略的相关人员或实体,那么该法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和调整。例如,若上诉方自身在庭审过程中注意到遗漏问题,他们有权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新发现的遗漏人员介入为共同被告人或第三方。
民事案件中遗漏原告怎么处理

一、民事案件中遗漏原告怎么处理

民事诉讼中遗漏原告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由于在初审过程中未能恰当地纳入需要参与诉讼程序的相关当事人,对此种情况,依据相关司法规定,法院应当寻求适当途径妥善解决。一旦对方当事人在立案之后察觉到此类漏洞,他们有权向法庭申请增补共同被告或第三方参与诉讼。关于二审程序,待二审法院进行全面审理,其应对上诉案件按照特定情形予以分别处置;

具体来说,若原有的判决或裁决确认的事实准确清晰,且适用法律恰当,二审法院将采取以判决或裁决两种形式作出决定,驳回上诉请求并维护原有判决或裁决;

然而,如果在原有的判决或裁决中,存在认定事实有误或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那么二审法院将根据特定条件,运用判决或裁决这两种法定形式进行纠正性改判撤销原判决或裁决,甚至进行调整和改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民事案件中被告转移财产和爱人离婚怎么办?

若配偶中有任何一方作出诸如隐藏、转移、变卖、毁坏、消耗或者虚构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这些行为将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重大危害,那么另外一方可以向司法机关寻求帮助,请求分割属于他们的共有财产

婚姻破裂时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被认为是有过这种行为的一方不仅需要多支付费用,而且可能会被要求完全放弃其应得的部分。

当然,假如在离婚以后,另外一方首次发现了曾经存在的此类不当行为,有权向相应的司法机构提出起诉,要求重新审查和重新分配已经被分割出去的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民事案件中提供伪证是什么

在涉及民事纷争的诉讼事件中,存在一种行径,即被称之为“提供虚伪证据”,这是指参与诉讼的相关人员蓄意向法庭提交虚假且没有任何实际依据的证据资料,目的在于混淆视听,影响诉讼事例的审理过程以及最终的裁决结果。这种行为所呈现出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伪造各类书面证据,如书信、文件等,或者制造虚假的实物证据,如物品、器具等,甚至还包括做出不实的陈述等等。提供虚伪证据的行为无疑严重干扰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破坏了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与权威性。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那些故意提供虚伪证据的当事人或证人,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其行为的恶劣程度,采取罚款、拘留处罚措施;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甚至可能会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如果因为他人提供虚伪证据而使您在民事事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您完全有权利请求法院对这些虚伪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严厉的惩处,同时也可以要求重新审理该事例,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遗漏原告,法院应依司法规定妥善解决,允许对方当事人在立案后申请增补共同被告或第三方参与。二审法院全面审理后,若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若原判决有误,则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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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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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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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审中发现遗忘必要诉讼当事人,可以向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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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中遗漏原告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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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二审中发现遗忘必要诉讼当事人,可以向申请再审的情形。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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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诉讼中,原告被告要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在遗产继承诉讼中,原告被告要怎样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一、遗产继承诉讼如何确定原告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故此,如果时原告只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应当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原告。所以,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二、继承诉讼中举证责任怎样承担
继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
(一)因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在原告主张其为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而被告否认其为法定继承人时,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这类争执通常发生在原告主张其为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时。如果原告为继子女,双方的争执就集中在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由于非婚生的事实,存在收养关系、扶养关系的事实是原告取得继承权的法定条件,举证责任自然应由原告负担。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无争议,但对原告是否实施了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导致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发生争执时,应当由被告对其主张的原告实施了该行为负举证责任。在原告有情节严重的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得到证明后,如果原告主张他后来确有悔改表现,并得到被继承人生前的宽恕,他就应当对上述事实负举证责任。
在双方因是否放弃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故应由被告对原告表示放歼继承权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放弃继承权后,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只要有正当理由,法律允许继承人反悔,但该继承人应对其提出的正当理由负举证责任。如果双方对是否放弃受遗赠发生争执,由厂继承法要求受遗赠人必须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与否的表示,到期长表示的,视为放弃,所以分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与继承权放弃与否没生争执时相反,应当由主张接受的一方对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表示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主要赡养义务,是丧偶儿媳或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决条件。故发生争执时,应由丧偶儿婿或女婿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二)因遗嘱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遗嘱的存在是遗嘱继承得以发生的前提条件。遗嘱是一种重要约民事法律行为,如同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它的有效成立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条件。在遗嘱继承诉讼中,主张遗嘱继承的一方当事人并不需要对遗嘱成立的所有要件负举证责任。他只要证明所主张的遗嘱的确是存在的,并且在形式上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如因自书遗嘱是否为伪造而发生争执时,该当事人应对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负举证责任;对录音遗嘱的真实性发生争执时,该当事人应提出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等。
一份形式上合法的遗嘱得到证明后,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遗嘱人钓行为能力、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提出争执,应由另一方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对遗嘱人无行为能力,遗嘱是受胁迫、受欺骗所立负举证责任。另外,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主张遗嘱已被篡改,他就应对篡改遗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立遗嘱的日期关系重大,立遗嘱人有无行为能力、数份内容不同的遗嘱中以哪一份为准,都取决于这一日期,因此双方的争执有时就发生在日期问题上。双方对此发生争执时,应当由根据这份遗嘱主张继承的一方当事人对遗嘱日期的真实性负举证责任。
(三)因遗产数额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从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总有一段或长或短的时间,尽管继承法明确规定“存在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但当遗产为动产时,居住在继承地点的继承人或是与被继承人一起生活的继承人利用保管遗产之便,隐匿、转移贵重遗产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是时有发生的。
虽然上述情况在实际生活中的确存在,但法律决不允许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指责他人侵吞遗产。当原、被告于诉讼中对遗产数额发生争执,原告主张被告侵吞遗产时,应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例如,原告指责被告侵吞父亲留下的几幅名画,被告否认,原告提出其父去世前不久立的遗嘱为证,遗嘱中指定这几幅画归原告继承。
(四)因遗产份额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当法定继承人对遗产分割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按继承法的规定来确定各自的份额。对遗产份额的分配,我国继承法以均等分配为原则,同时又区别不同情况。规定有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在诉讼中,凡是主张自己应当受到照顾或者可以多分的当事人,应对据以多分的事实,如自己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等负举证责任。主张对方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的当事人,是否应当对作为不分或少分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要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所主张的事实是对方故意隐匿、侵吞、争抢遗产或者对方有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自然应负举证责任;如果所主张的事实是对方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举证责任就不宜由该当事人负担。否认这一事实,主张自己尽了扶养义务或者自己确实没有能力、没有条件尽扶养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应对所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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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方是被告还是原告?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方是原告。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程序的规定中,我国的民事案件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普通程序审理期限是六个月(经院长批准可再延长六个月)。判决后有十五天的上诉期。如果是案件的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诉的话,二审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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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原告找不到被告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找不到被告,可以公告送达包括状副本、开庭传票在内的所有法律文书。如果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
2、《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4、《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5、《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
在遗产继承诉讼中,原告被告应该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遗产继承诉讼如何确定原告被告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故此,如果时原告只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应当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原告。所以,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二、继承诉讼中举证责任怎样承担
继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
(一)因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在原告主张其为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而被告否认其为法定继承人时,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这类争执通常发生在原告主张其为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时。如果原告为继子女,双方的争执就集中在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由于非婚生的事实,存在收养关系、扶养关系的事实是原告取得继承权的法定条件,举证责任自然应由原告负担。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无争议,但对原告是否实施了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导致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发生争执时,应当由被告对其主张的原告实施了该行为负举证责任。在原告有情节严重的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得到证明后,如果原告主张他后来确有悔改表现,并得到被继承人生前的宽恕,他就应当对上述事实负举证责任。
在双方因是否放弃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故应由被告对原告表示放歼继承权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放弃继承权后,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只要有正当理由,法律允许继承人反悔,但该继承人应对其提出的正当理由负举证责任。如果双方对是否放弃受遗赠发生争执,由厂继承法要求受遗赠人必须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与否的表示,到期长表示的,视为放弃,所以分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与继承权放弃与否没生争执时相反,应当由主张接受的一方对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表示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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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形式上合法的遗嘱得到证明后,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遗嘱人钓行为能力、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提出争执,应由另一方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对遗嘱人无行为能力,遗嘱是受胁迫、受欺骗所立负举证责任。另外,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主张遗嘱已被篡改,他就应对篡改遗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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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遗产数额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从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总有一段或长或短的时间,尽管继承法明确规定“存在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但当遗产为动产时,居住在继承地点的继承人或是与被继承人一起生活的继承人利用保管遗产之便,隐匿、转移贵重遗产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是时有发生的。
虽然上述情况在实际生活中的确存在,但法律决不允许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指责他人侵吞遗产。当原、被告于诉讼中对遗产数额发生争执,原告主张被告侵吞遗产时,应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例如,原告指责被告侵吞父亲留下的几幅名画,被告否认,原告提出其父去世前不久立的遗嘱为证,遗嘱中指定这几幅画归原告继承。
(四)因遗产份额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当法定继承人对遗产分割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按继承法的规定来确定各自的份额。对遗产份额的分配,我国继承法以均等分配为原则,同时又区别不同情况。规定有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在诉讼中,凡是主张自己应当受到照顾或者可以多分的当事人,应对据以多分的事实,如自己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等负举证责任。主张对方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的当事人,是否应当对作为不分或少分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要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所主张的事实是对方故意隐匿、侵吞、争抢遗产或者对方有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自然应负举证责任;如果所主张的事实是对方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举证责任就不宜由该当事人负担。否认这一事实,主张自己尽了扶养义务或者自己确实没有能力、没有条件尽扶养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应对所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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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可以反诉原告遗弃罪吗
离异后,若遗弃罪的诉讼时效未过,当事人仍可起诉。可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公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遗弃罪指有扶养义务的个人或组织,对无法独立生活的年迈、年幼、患病者拒绝提供必要照顾和支持,且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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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可以反诉原告遗弃罪吗
离异后,若遗弃罪的诉讼时效未过,当事人仍可起诉。可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公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遗弃罪指有扶养义务的个人或组织,对无法独立生活的年迈、年幼、患病者拒绝提供必要照顾和支持,且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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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民事上诉状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对于原告民事上诉状该如何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上诉状的写法:
(一)首部。应按顺序定出下列事项:
1、标题“民事 上诉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先定上诉人,后定被上诉人,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等内容。特别注意应把当事人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加以备注。例如:“上诉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3、不服原审判决或裁定的事由。如“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于 ×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理由如下: ”即转入正文。
(二)请求和理由。这部分应先写提出上诉的诉讼请求,后说明上诉的理由。 诉讼请求应明确、概括、简洁,使人一目了然。上诉的理由关系到上诉请求能否成立,是用以论证上诉请求的,因此要充分有力、击中要害。上诉理由应根据具体情况从三个方面或其中这一来阐述。首先,应针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有错误,有没有遣遗漏的重要事实,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可靠进行分析论证。其
二,分析原审对案件定性是否正确,运用法律有没有错误。最后,分析一审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无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判的正确性。
(三)结尾,要写清“此致”“×××人民”,并在右下方由上诉人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
(四)附项。
写明下列事项:
1、上诉状副本××份。
2、书证、物证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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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诉讼中,原告被告应该怎么样确定
[律师回复]
一、遗产继承诉讼如何确定原告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故此,如果时原告只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应当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原告。所以,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二、继承诉讼中举证责任怎样承担
继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
(一)因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在原告主张其为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而被告否认其为法定继承人时,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这类争执通常发生在原告主张其为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时。如果原告为继子女,双方的争执就集中在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由于非婚生的事实,存在收养关系、扶养关系的事实是原告取得继承权的法定条件,举证责任自然应由原告负担。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无争议,但对原告是否实施了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导致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发生争执时,应当由被告对其主张的原告实施了该行为负举证责任。在原告有情节严重的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得到证明后,如果原告主张他后来确有悔改表现,并得到被继承人生前的宽恕,他就应当对上述事实负举证责任。
在双方因是否放弃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故应由被告对原告表示放歼继承权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放弃继承权后,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只要有正当理由,法律允许继承人反悔,但该继承人应对其提出的正当理由负举证责任。如果双方对是否放弃受遗赠发生争执,由厂继承法要求受遗赠人必须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与否的表示,到期长表示的,视为放弃,所以分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与继承权放弃与否没生争执时相反,应当由主张接受的一方对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表示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主要赡养义务,是丧偶儿媳或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决条件。故发生争执时,应由丧偶儿婿或女婿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二)因遗嘱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遗嘱的存在是遗嘱继承得以发生的前提条件。遗嘱是一种重要约民事法律行为,如同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它的有效成立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条件。在遗嘱继承诉讼中,主张遗嘱继承的一方当事人并不需要对遗嘱成立的所有要件负举证责任。他只要证明所主张的遗嘱的确是存在的,并且在形式上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如因自书遗嘱是否为伪造而发生争执时,该当事人应对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负举证责任;对录音遗嘱的真实性发生争执时,该当事人应提出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等。
一份形式上合法的遗嘱得到证明后,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遗嘱人钓行为能力、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提出争执,应由另一方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对遗嘱人无行为能力,遗嘱是受胁迫、受欺骗所立负举证责任。另外,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主张遗嘱已被篡改,他就应对篡改遗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立遗嘱的日期关系重大,立遗嘱人有无行为能力、数份内容不同的遗嘱中以哪一份为准,都取决于这一日期,因此双方的争执有时就发生在日期问题上。双方对此发生争执时,应当由根据这份遗嘱主张继承的一方当事人对遗嘱日期的真实性负举证责任。
(三)因遗产数额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从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总有一段或长或短的时间,尽管继承法明确规定“存在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但当遗产为动产时,居住在继承地点的继承人或是与被继承人一起生活的继承人利用保管遗产之便,隐匿、转移贵重遗产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是时有发生的。
虽然上述情况在实际生活中的确存在,但法律决不允许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指责他人侵吞遗产。当原、被告于诉讼中对遗产数额发生争执,原告主张被告侵吞遗产时,应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例如,原告指责被告侵吞父亲留下的几幅名画,被告否认,原告提出其父去世前不久立的遗嘱为证,遗嘱中指定这几幅画归原告继承。
(四)因遗产份额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当法定继承人对遗产分割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按继承法的规定来确定各自的份额。对遗产份额的分配,我国继承法以均等分配为原则,同时又区别不同情况。规定有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在诉讼中,凡是主张自己应当受到照顾或者可以多分的当事人,应对据以多分的事实,如自己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等负举证责任。主张对方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的当事人,是否应当对作为不分或少分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要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所主张的事实是对方故意隐匿、侵吞、争抢遗产或者对方有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自然应负举证责任;如果所主张的事实是对方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举证责任就不宜由该当事人负担。否认这一事实,主张自己尽了扶养义务或者自己确实没有能力、没有条件尽扶养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应对所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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