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有没有董事会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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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须设立董事会机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架构上必须具备董事会这一核心职能部门。董事会的成员人数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浮动,即五至十九名人员皆可,然而针对特别决议事项,只要公司能获得51%以上的股份票数支持,便可轻松达成相关决策。值得关注的是,在董事会成员之中,亦可包含企业员工代表。
股份有限公司有没有董事会

一、股份有限公司有没有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设有董事会

在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内,设有董事会这一严谨设置。

根据相关规定,任何一家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都需要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的成员人数一般从五名股东到最多十九名不等。

然而,在处理涉及特殊决定的事项时,公司仅需获得总股本百分之五十一或以上的股东赞成票即可顺利进行决策。

值得注意的是,董事会的成员中也允许存在公司员工代表的席位。这些职工代表通常会经过公司全体员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是其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产生。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并购条件都包括哪些

公司并购的实施流程主要包括以下九个环节:1.基于企业所属行业的现状、自身的资产规模、经营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确定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具体定位,进而确立出明确的并购策略;2.明确并购的目标企业及最佳的实施时机;3.精心策划并制定详尽的并购方案,确保其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4.编写并提交完整的并购报告,展示并购的重要信息和决策依据;待找到合适的并购目标之后,并购双方必须各自草拟并购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准审批手续;5.展开全面的资产评估工作,以便于正确确定交易价格;6.和被收购方进行深入而富有成效的会谈,最后达成协议,签署并购意向书;在两款方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交易底价后,就应当协商确定最终的成交总价,并由双方的法人代表共同签署正式的并购协议书;7.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股票或股权的转让公证手续,以保证交易过程严谨规范;8.在所有相关方确认无误后,方能支付对价款项;9.产业顺利整合是成功并购的最后也是最关键的环节。《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无力偿还会怎么样

当股份有限公司在贷款方面遭遇无法偿债的困境时,它们可能要面临诸多法律上的风险与困扰。

首当其冲的是,债权人有权利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索债务,这其中就包括了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及申请对相关资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从而实现对公司财产的冻结或扣押。

倘若公司最终陷入破产境地,那么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将会对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算并进行合理的分配。

在清算过程中,首先需要优先支付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之后再按照法定的顺序依次清偿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定补偿金,税款,以及普通破产债权等等。

除此之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人也可能因为某些特定情况,例如抽逃出资、滥用股东权利等行为,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公司的信用记录将会因此次事件遭受严重的损害,这可能会给未来的融资带来极大的困难,甚至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在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中,根据规定必须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人数一般为五至十九名。在特殊决策中,只需获得总股本51%以上的股东赞成票即可。此外,董事会中可包括由全体员工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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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董监高股权转让限制
[律师回复] 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对董事监事高管的股份转让限制有以下规定。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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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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