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要不要缴税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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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间借款是否需要缴纳相关税费涉及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必须依法缴纳相应税费。凡于国内或境外的商业实体在我国境内设立并开展营业活动的分支机构或场所,以及这些实体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均需按照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原则收取或支付相关款项和费用。
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要不要缴税

一、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要不要缴税

企业间的借款是否需缴纳税款?

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是需要负担相应税收责任的。企业或海外公司在我国领土范围内,所设置的专门从事生产与运营活动的组织、作业点等部门,以及与其相关联的企业间的业务联系,必须依照规范统一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方式进行收付款项或费用的缴纳;假如不能按照常规的企业间业务交流方式收取或付出款项和费用,从而导致减少了原本应缴纳税款的收入或者得益额度的话,我国税收管理机构将有权力对该行为实施必要且合理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企业与企业房屋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专业律师对此问题的解释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我们要强调的几个关键点:首先,关于企业之间所达成的房屋租凭合同是否具备有效性,需要重点考虑其是否符合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体而言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包括合同主体即参与方必须具有明确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各方的意愿应该保持真实并无任何欺诈成分,此外,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或者侵占公共资源,这就保证了合同的合法合规性。补充说明,第七百零三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租赁合同相关条例,规定了租赁合同的组成要素为出租人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以供使用、收益的过程,同时承租人则需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租金。另外,第七百零四条进一步对租赁合同进行详细规定,其中特别涉及到租赁物品的名称、数量以及使用目的,租期的确定,租金的金额、支付周期以及方式,以及租赁物的维护保养等等细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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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与企业欠款如何打官司

关于企业之间因欠款产生的纠纷而提起法庭诉讼的情况下,首要步骤便是明确相关司法管辖权的问题。这通常需要依据被告方的居住地点或者履行合约行为的所在地作为法院进行审理。接下来,为了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务必准备充分且确凿无疑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诸如合同、欠条、对账单、交货凭证以及付款记录等等。尤其值得留意的是,在提出诉讼诉求的时候,必须向法院提交完整且清晰易懂的起诉状。该诉状需要详细描述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基本身份资料、具体的诉讼请求内容、相关事实阐述及其原因。此外,还需关注诉讼期限的限定,通常这段时间为三年。在诉讼过程中,很有可能面临财产保全的需求,其目的在于防止被告方擅自转移资产。针对较为复杂或疑难的事件情形,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以便更有效地维护个人或公司的合法权益。总的来说,对于企业之间的欠款纠纷而言,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提供和严格的法律程序操作至关重要。

企业间借款需缴纳税款。在我国,无论是国内还是海外企业,只要在我国境内设有专门从事生产与运营活动的组织或作业点,及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都必须按规范进行收付款项或费用的缴纳。若未按规定进行,导致应缴税款减少,我国税收管理机构有权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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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偷税漏税补缴后要判刑吗
纳税人规避缴纳税务,构成逃税罪的情况下,若能在税务部门依法发出追缴通知后,及时补缴相应的应纳税款,支付滞纳金并接受过行政处罚者,可免予进行刑事追究。然而,如纳税人在过去五年时间内因为逃避缴纳税款而曾经遭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实施过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此种情形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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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与无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两种
[律师回复]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税务风险: 1、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将面临按照金融保险业补交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上述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企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计税营业额。如确实无偿,纳税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无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从法理上讲,《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都适用。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的,只要税务机关认定其不收利息是合理的,就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核心是,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不合理商业安排”的条件,税务机关有权对是否征收营业税作出分析和判断。 根据国税函发1 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里所称“有权”,其含义是赋予了税务机关进行合理调整的权力,所以这个“有权”并非“必须”或者“应当”,而是“可以”的意思,即税务机关做出应予调整的判断后,可以使用这个权力。但正是因为税务机关拥有这一权力,所以关联方企业间的借款一旦存在低利息或不收利息的情况,就极有可能面临被税务机关纳入“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的范围来处理的税收风险。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非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不需要补交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但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是需要补交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 2、企业将银行贷款无偿转借他人使用而向银行支付的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因此税务部门有权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一家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针对以上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存在的涉税风险,企业应采取以下控制策略:关联企业间发生的资金使用权让渡使用时,不能进行无偿使用,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无偿使用,一般没有补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在发生跨年度借款的情况下,应该进行有偿使用,收取利息方到当地税务部门去。同时,根据财税121号的规定,关联企业借款一定要注意: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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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与无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的区别
[律师回复]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税务风险: 1、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将面临按照金融保险业补交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上述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企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计税营业额。如确实无偿,纳税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无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从法理上讲,《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都适用。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的,只要税务机关认定其不收利息是合理的,就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核心是,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不合理商业安排”的条件,税务机关有权对是否征收营业税作出分析和判断。 根据国税函发1 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里所称“有权”,其含义是赋予了税务机关进行合理调整的权力,所以这个“有权”并非“必须”或者“应当”,而是“可以”的意思,即税务机关做出应予调整的判断后,可以使用这个权力。但正是因为税务机关拥有这一权力,所以关联方企业间的借款一旦存在低利息或不收利息的情况,就极有可能面临被税务机关纳入“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的范围来处理的税收风险。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非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不需要补交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但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是需要补交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 2、企业将银行贷款无偿转借他人使用而向银行支付的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因此税务部门有权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一家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针对以上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存在的涉税风险,企业应采取以下控制策略:关联企业间发生的资金使用权让渡使用时,不能进行无偿使用,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无偿使用,一般没有补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在发生跨年度借款的情况下,应该进行有偿使用,收取利息方到当地税务部门去。同时,根据财税121号的规定,关联企业借款一定要注意: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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