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件的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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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针对盗窃这一类非物品损毁类型的案件,受害人无法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补救方式仅能通过请求人民法院对涉案赃物实行追缴或是命令犯罪者赔偿损失。然而,即便经过上述措施后,仍旧未能完全挽回损失的话,被害方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普通民事诉讼。
盗窃案件的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吗

一、盗窃案件的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盗窃案件中的受害者是否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盗窃案不允许由受害者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面对如盗窃这一样的非财产损害类型的案件,被害人不具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然而,他们仍有其他救济渠道可遵循。比如,他们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脏污物品进行追缴,或是命令罪犯进行退赔;而若经上述步骤后仍然未能完全挽回自身损失的情况下,则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以期通过民事途径得到损失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盗窃案件的量刑金额

中国大陆地区的刑法典在其第二百六十四条中明确强调:

对于那些盗窃他人公有或私有财物,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累计次数达到足够数量的行为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同时还需处以相应罚金;

如果盗窃金额超出上述范围但并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话,那么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惩罚,并且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考虑到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者,他们则可能遭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判决,同时还有罚款或者没收其财产的附加惩罚措施;

而当盗窃行为涉及到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

或者是盗窃极具珍贵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时,情节严重的,则会受到更为严重的法律制裁,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以及财产方面的附带惩罚措施。

在具体司法实践上,除了我们在上面提到的相关法律条款之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内地刑法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目前被划分为如下三个档次:

首先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范畴,针对的是犯罪情节较轻,盗窃数额相对较小的罪犯;

其次是"3年至10年间的有期徒刑"范畴,这主要针对的是犯案情况较为严重,例如盗窃的次数较多或者情节恶劣的罪犯;

最后是"十年以上有期徒行或无期徒刑"的范畴,这个级别主要适用于犯案手段极其残忍恶劣,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的重度罪犯。

此外,在处理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案件时,特别规定:

对于此类案件,涉及的犯罪分子盗窃数额达到一定数量的起点在25份。

同样,处理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案件时也需要参照这一数额标准,进行量刑判罚即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案件的立案金额怎么计算

在我们国家,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齐,对于盗窃犯罪的立案金额要求亦存在差异。通常而言,当盗窃行为涉及的公共或私人财产价值达到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及以上时,将会被视为“数额较大”,从而满足刑事立案条件。然而,在某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其立案标准可能会相应提高。例如,在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区域,一千元人民币的财产损失便有可能触发立案标准;然而,在经济繁荣的一线大都市,则可能需要达到三千元乃至更高的财产损失才能达到立案标准。另外,无论财产损失金额大小如何,只要实施了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行为,都将构成盗窃罪,并将依法进行立案追究。值得强调的是,具体的立案金额应当以当地司法机构所制定的相关法规为准。

根据我国法律,盗窃案中受害者无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属于非财产损害案件。但受害者可通过其他途径救济,如请求追缴脏污物品或退赔。若损失未完全挽回,受害者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民事赔偿。这些途径为受害者提供了损失挽回的合法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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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指受害人针对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财产受毁而产生的物质损失而提起的一项赔偿请求,是司法机关在解决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处理受害人的民事赔偿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活动。该制度的可赞之处在于,大大节省受害人的时间和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和减低司法成本。当然,受害人在刑事判决前未及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在判决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民事诉法的周期往往比刑事诉法的周期长。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而受到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者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犯罪分子的行为致使受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即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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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证据和理由:
……(写明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导致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犯罪事实及有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叙述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引用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人×××院已于×年×月×日以×××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副本一式×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已移送。
3.其他需附注的事项。
起诉书制作说明
一、上列起诉书的格式供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将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选用。
二、上列
一、
二、三种格式均由首部、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起诉要求和根据、尾部七部分组成。
(一)首部
1.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各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2.文号:由制作起诉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刑诉”)、起诉年度、案件顺序号组成。其中,年度须用四位数字表述。文号写在该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二)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
1.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当按照格式中所列要素的顺序叙写。
2.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者绰号的,应当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
3.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一般应以公历为准。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确实查不清出生日期的,也可以注明年龄。
4.对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当注明。
5.被告人的住址应写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但当其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须在其后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
6.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
7.对被告人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其中,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一般应先写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叙写行政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叙写刑事处罚时,应当注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
8.对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叙写,必须注明原因、种类,批准或者决定的机关和时间、执行的机关和时间。被采取过多种强制措施的,应按照执行时间的先后分别叙写。
9.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照主从关系的顺序叙写。
(三)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格式的要求叙写。叙写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应注明日期、原由。
(四)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部分,是起诉书的重点。叙写案件事实,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起诉书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须逐一列举。
2.叙述案件事实,要按照合理的顺序进行。一般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应当按照各种犯罪的轻重顺序叙述,把重罪放在前面,把次罪、轻罪放在后面;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述,突出主犯、重罪。
3.叙写案件事实时,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表述方式,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1)对重大案件、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都必须详细写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的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和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及认罪态度等内容,特别要将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列为重点。既要避免发生遗漏,也要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及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项写人起诉书,做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2)对一般刑事案件,通常也应当详细写明案件事实,但对其中作案多起但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案件事实,可以先对相同的情节进行概括叙述,然后再逐一列举出每起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必详细叙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
4.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在其后写明“另案处理”字样。
(五)证据
应当在起诉书中指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必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其中的“主要证据”,是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三条所规定的证据。叙写证据时,一般应当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即在每一起案件事实后,写明据以认定的主要证据。对于作案多起的一般刑事案件,如果案件事实是概括叙述的,证据的叙写也可以采取“一罪一证”的方式,即在该种犯罪后概括写明主要证据的种类,而不再指出认定每一起案件事实的证据。
(六)起诉的要求和根据
1.对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要结合犯罪的各构成要件进行概括性地表述,突出本罪的特征,语言要精炼、准确。
2.对法律条文的引用,要准确、完整、具体,写明条、款、项。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于量刑情节的认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对于具备轻重不同的法定量刑情节的,应当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2)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出庭支持公诉的角度出发,决定是否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
4.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对于涉及量刑情节的事实,可在案件事实之后作客观表述。
(七)尾部
1.起诉书应当署具体承办案件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2.起诉书的年月日,为签发起诉书的日期。
三、当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并存时,在叙写被告单位、被告人情况时,应先叙述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有关属于责任人员的被告人的情况,再叙述一般的自然人被告人情况;同时,在起诉的理由和根据部分,也按照先单位犯罪、后自然人犯罪的顺序叙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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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的自诉案件能附带民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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