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判刑几年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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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交通肇事致使人员生命遭受意外的量刑标准,具体分析如下:首先,若行为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情况,由其引发了严重的事故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该案件将交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判定犯罪嫌疑人施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交通事故致人死判刑几年

一、交通事故人死判刑几年

关于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相关刑罚年限

关于交通肇事导致人员死亡的刑事判决,其详细内容如下所示:

首先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而引发严重事故,令他人重伤甚至死亡或造成公共及私人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况,涉案被告将由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

其次,面对交通运输肇事后畏罪潜逃或者存在其他极其恶劣情节的情况,涉案被告同样将会面临人民法院基于法律正义对其做出的判决:介于三年至七年之间的有期徒刑。

最后,若有因逃避责任而导致受害者死亡的严重行为,涉案被告必将受到人民法院严厉惩罚,被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怎么判刑

说到交通事故,要是导致一个人去世的话,那就得看你在事故中扮演什么角色啦!如果你是全责或主责,那么你可能会犯个交通肇事罪哦,就是刑法里的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那个。

但是呢,如果你只是次责或无责,那就构不成罪名,也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啦。

咱们要怎么区分这个交通肇事罪和普通事件呢?其实吧,关键就在于这个人有没有过失以及他有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以及他的行为带来了多么严重的后果。

这么说吧,要是这个人因为自己不能预测到的原因而引发了交通事故,并且对此并没有过错的话,那他的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了。

当然啦,如果这个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些不好的结果,但是既没违反交通规则,又没过失,那这应该算是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该怎么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关于交通肇事行为导致人员伤亡量刑准则,须依循各个特定罪行情节进行考量与审判。通常而言,倘若肇事者因违反交通运输安全和管理规定而导致单一个体生命受损,则有可能被判定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法律责任。相反地,倘若肇事者具备下列各种情形之一,便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刑事制裁:譬如,醉酒驾驶、吸毒驾驶、未获得有效驾驶证擅自驾驶机动车、明知自身所驾驶之车辆存在故障而不顾危险继续行驶等等。此外,若肇事者能够主动对受害者家属履行适当赔偿义务并获取对方谅解书,那么在定罪量刑过程中将有可能得到从宽处理。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还需要依据全部案件证据,经过详尽审慎的评析比较才能做出。

对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刑罚年限视情况而定: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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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张明楷教授指出,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必须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且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相比较,两者的相同点是:在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都处于一种过失的状态,在客观上都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不过,两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本身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不过死亡这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是一种过失。所以,主观方面表现为伤害的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两种形式的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相反,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对既没有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不管伤害还是死亡,任意一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过失,出现任何结果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违背其意愿和出乎其意料的。所以,虽然两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而过失致人死亡持的是虽然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的态度。
【以案说法】
11月17日18时许,张三因讨要加班工资至李某家中,并与李某等口角,继而与李四等人扭打至室外楼梯口。在张三面朝楼梯、李四背对楼梯扭打时,张三采用抱、推等手段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头部着地受伤,后抢救无效于12月25日死亡。
检察院指控张三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张三辩解称,其因去要150元加班工资,遭到李四等人围殴,当时为了逃离现场,只是甩了一下手,就倒退着退下楼梯,李四由于没抓住扶手,才摔倒在地,根本没有想去伤害,也没有想到李四会摔倒致死。辩护人辩称,张三主观上不存在伤害的故意,本案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后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判决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李四由于张三的外力作用而摔下楼梯受伤、死亡。该外力无论是抱,是推,均是张三意志支配下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张三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张三具有故意伤害的间接故意,且死亡的后果与张三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处罚。故张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案发后,张三亲属能对李四方作部分赔偿,可酌情对从轻处罚。
另,张三因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致李四死亡,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张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因李四方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决定由张三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本案中,对于张三行为定性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三在与李四等人发生殴打的过程中应当意识到自己采用抱、推等手段致摔下楼梯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客观上造成了死亡,应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三和李四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没有故意伤害的动机。张三的行为虽然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并最终死亡,但张三的行为是在挣脱李四时的一种无意识行为,不是出于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最多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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