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夫妻房产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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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国新近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对现行的房地产法规制度进行重大修订调整,针对房地产领域的权益归属问题,仍然贯彻执行原有的相关法律律规。
民法典夫妻房产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夫妻房产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房产的相关规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对房地产相关事宜做出任何改变,因此对于房地产的产权分配领域,仍然沿用了过往的相关法律规定。例如:男方与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地产,应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在此情况下,原则上应当依据平等的原则将房地产进行平分;如在结婚前,某一方已经购买了房地产并且只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如果未发生过贷款的情况,那么这栋房地产便可以被认定为是他个人所有的财产,而另一方则无权对此提出分割要求;

然而,倘若在购买地产时曾有过贷款,那么一方就必须对另一方在共同还款过程中所付出的辛苦以及所产生的增值部分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什么

在中国《民法典》的规定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之共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首先,是工资、奖金和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等经济收入;

其次,是通过生产、经营或投资等方式而获得的相应回报;

再次,是智力成果包括知识产权等方面所带来的收益;

此外,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之财产,除非在遗嘱赠与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仅归属于某一方,否则均应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最后,还有其他应当归属为夫妻共同拥有的各种类型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民法典夫妻离婚房子怎么分

关于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其具体处理结果必须根据详细的实际情况来决定。通常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应当依据平等原则予以分割。没有特别协议指定的话,婚后购买房产通常被视为共同财产,需要按照相等的百分数进行分配。假如房产为某一方在婚前所有,然而在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那么这部分贷款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就应该被认定为共同财产。此外,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房产的最终归属权,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此类事例时,会全面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例如房产的原始来源、双方对房产的贡献程度、对子女抚养和女性权益的保护等等,从而以公正、合理的方式进行房产分割。当然,如果存在其他特殊情况,我们还需要结合具体的事实进行深入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视为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分。若房产为一方婚前购买并登记在个人名下,且未贷款,则视为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若婚前购房有贷款,需对共同还款部分及增值部分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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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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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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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夫妻作为一方主体与第三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作为夫妻法律关系主体的夫、妻,是通过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作用于财产关系客体——财产(包括积极财产——房屋等和消极财产——债务)的。因此,对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是正确界定夫妻债务(消极财产)的前提。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一致性。夫、妻在对外进行法律行为时是作为一方当事人——复合主体而存在的。虽然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以夫妻双方为一方主体,但在表现形式上往往表现出多样性,具体表现为以夫、妻一方或夫和妻双方的名义对外作出。这是现代经济社会事务的多样性、便捷性的内在需求,因为面对日益繁杂的社会生活,客观上家庭事务不可能夫妻双方都亲力亲为。
2、以家庭事务为目的。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以处理家庭事务为目的,这是由夫妻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决定的。而夫、妻内部之间是的、平等的,而且基于个人财产的客观存在,夫或妻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形式上又具有多样性,因此,不可能都为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其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行为,比如,夫或妻一方出售其婚前房产的行为,是以个人事务为目的,因此该行为不是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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