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特性与区分
重要的是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明显的差异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两种类型的交通工具在含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别:
(1)机动车主要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进入道路行驶,专门供人员乘坐或履行物资输送及工程特种工作的轮式车辆。此处提及的动力装置,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机械、电力等以物理方式为车辆提供驱动力的主要能源,它相对于依靠人力或畜力等自然力量驱动的交通工具而言具有显著的区分性。
(2)非机动车则是指利用人力或畜力驱动,行驶在道路之上的交通工具,以及那些虽然具备动力装置驱动功能,但因其设计最大速度、空载质量、外观尺寸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其次,在包含内容上二者亦有所区别:
(1)机动车涵盖了所有的种类的汽车、无轨电车、电瓶车、摩托车、农用作运输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设备、轮式拖拉机组、手扶拖拉机组、手扶拖拉机变形运输机,以及被牵引的半挂车和全挂车等多种类型的交通工具;
(2)非机动车则包括了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自行车等人畜力量驱动的车辆,以及依托电力支撑行驶的快速型电动车等交通工具。在人力驱动中,其本质指导原则是通过人体赋予车辆的力量来支持车辆的行驶。这部分被划分为由自行车、自行三轮车、手推车等组成的类别。同样的,利用畜力驱动时,这等同于通过牲畜的牵引给予车轮力量以驱动车辆的运行。此类车辆包括了马匹、牛类、骡子、毛驴等作为动力源的交通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事故会如何定责
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担当着高速且高效的运输工具角色,然而,其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却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在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了应当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然而,若能证实损害结果完全源自于受害者有意为之,那么根据法律,肇事车主则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三七责任如何赔偿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若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为三七之数,则相应的赔偿处理办法如下所示:首先,无论事故责任何属,机动车自有方所投保险公司均应全额支付非机动车方遭受的赔偿金,而这部分赔偿金属于交强险范畴之内;然而,若是超出上述交强险范围的经济损失,则应依据各方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合理分配。举个例子来说,假设非机动车方应承担此次事故中的30%责任,那么其自身必须负责支付自身经济损失的30%;反观机动车方,作为负有主要责任的一方,其需要承担的赔偿义务则是非机动车方损失的70%。再以一个具体的事例为例,如果非机动车一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总计为人民币十万元,而交强险能够提供的赔偿额度为八万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剩余的两万元赔偿金将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非机动车方自行承担其中的六千元(即:两万元乘以30%),而机动车方则应支付余下的一万四千元(即:两万元乘以70%)。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具体的赔偿项目以及每项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仍需根据实际情况,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等等各类费用的具体数额来加以确定。
两种类型的交通工具在含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别:机动车以动力装置驱动,专供人员乘坐或物资输送。非机动车则利用人力或畜力驱动。机动车包括各类汽车、电车等;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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