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受到行政机关不予处罚的当事人而言,亦即表明其并未有任何违法行为或构成犯罪行径,这种情况通常情况下是被允许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文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之明确规定,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方面所采取的行为,理应给与其行政处罚的,按照该法的规定,由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予以明确规定,并且要依据行政机关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定程序来加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对于那些情节显著轻微且能及时改正,未导致任何危害性后果的违法行为予以免予惩罚。
以下是四类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
首先,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年儿童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采取行政处罚;
其次,针对年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年群体的违规行为,可以视其情况给予从宽或减轻的行政处罚;
再次,对于患有精神疾病、无法正常认识和控制自身行为的人群,如果他们在相关场合实施了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处罚;
最后,若有人因受到他人胁迫而做出违法行为,或者自愿协助行政机构查办同类违法行为,且有如实供述或主动减少违法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等良好表现,还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减免刑罚处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不予行政处罚算是有污点吗
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存在前科或污渍。实际上,“不予以行政处罚”的含义往往指行政机关经过严密的审查和评估后,认为当事人的不当行为虽已构成违法,然而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却无需进行具体的行政处罚。例如,当违法行为微小且得到了及时的纠正,未引发任何现实中的危害结果;或是当事人首次违反法律法规,且所产生的危害程度相对较轻并且已经得到矫正等等。在此类情况下,相关的违法信息一般不会被记录在个人的不良档案之中,亦不会对其个人声誉以及未来发展产生实质性的负面影响。然而,我们必须强调的是,即便未受到行政处罚,当事人仍应当以此为鉴,努力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作为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依据。对于未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一般可认为其无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因此可以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行政机关应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并遵循法定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