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可以以业主贬损楼盘为由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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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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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可以以业主贬损楼盘为由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吗

一、开发商可以以业主贬损楼盘为由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

业主因负面评价而遭受开发商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的现象是否合法

在任何情况下,开发商都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解除与购房人达成的购房合同。

然而,若开发商因为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或者如果购房人未能及时履行其主要债务,经过适当的催促后,仍在合理期限内没有给予答复和行动的话;或者如果购房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使得双方无法达到原先设定的目标;甚至在合同履行期限结束之前,购房人已经明确地表示不会履行主要债务,以上这些都是开发商可以采取单方面解除合同措施的合法合理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开发商可以单方违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地产开发商不可擅自违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除非在买方恶意违背合同条款且达到了足以解除合意的严重程度时才可有此权利。《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开发商可以自己起诉

作为一类具有独立诉讼地位民事主体,开发商依法在达到特定的法定条件下方可向法庭提出诉讼申请。而在提起任何诉讼之前,必须确保各项条件都已严格满足,诸如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明确,诉讼所涉及的请求事项和相关事实陈述准确无误,同时此事例亦须处于所属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内方可进行。若开发商面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困境,如各类合同纠纷侵权纷争等,他们理应以独立个体的名义向法庭发起诉讼并寻求司法保护。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强调,任何起诉行为皆应坚守诚信原则,提供真实、合法且具有法律效力证据资料,唯有如此,才能规避可能产生的不良法律后果。

开发商是否有权因负面评价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需视情况而定。若因不可抗力或购房人未履行主要债务等原因,开发商可合法解除合同。但单纯因负面评价解除合同可能涉及违约或歧视,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建议购房者和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相关条款,以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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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是否有权因负面评价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需视情况而定。若因不可抗力或购房人未履行主要债务等原因,开发商可合法解除合同。但单纯因负面评价解除合同可能涉及违约或歧视,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建议购房者和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相关条款,以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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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能否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由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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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能否赔偿所谓“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车辆经济价值降低则称为车辆的贬值。不是所有车辆发生碰撞后都有贬值损失,如刮、蹭等轻微的损伤,经过修理后可以完全恢复,有的部件如车灯、车门等更换后也可以完全恢复甚至还要增值。即使重大部件如车架、侧柱、发动机等修理,车辆的“贬值损失”数额也很难确定。况且这种贬值损失是在未来可能发生的间接损失,这种差额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会产生,若不进行交易,就不存在损失。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而是间接损失,因此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车辆被坏尽管经过修复,但车辆因此贬值是显而易见的,事故车辆的安全系数、舒适度、美观度等很多方面都将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受到损害。这种损害所产生的损失不是以交易与否为条件的,是客观存在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财产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少损失,就赔偿多少,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该予以赔偿。所以,能够获得赔偿。
二、车辆贬值损失由谁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明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也都属于赔偿范围。因此,肇事者应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赔偿。关于贬值损失的具体数额,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如各地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贬值损失数额与购车时间、车价、修理部位、修理费用有关。车越新、车价越高、修理费越大、大件更换越多车辆贬值率越高。所以,车辆贬值损失应该由肇事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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贬值的车可进行贬值损失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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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车辆可进行贬值损失鉴定一般情况下,车辆被撞后,即便经过修理,也不可能使车辆在操纵性、舒适性、安全性完全恢复到被撞以前的状态,所以,车辆被撞后,经过修理,大都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贬值损失的大小,与车辆的购买年限、使用情况、车辆自身价值、车辆损坏程度等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一般而言,使用时间较短的车辆,价值较昂贵的车辆在被撞后的贬值损失可能会比其他车辆,更明显。而对于购买时间较长、使用强度较大的车辆,碰撞不太严重的车辆,可能也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该贬值损失相对较小,甚至有时微乎其微,再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意义不大。一般而言,对于下列车辆,在修复后,可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1)刚出厂的全新车辆。

2)购买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成新率在八成以上的车辆。

3)损坏严重的车辆。
二、车辆贬值损失鉴定期限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一般是在车辆修理完毕后,根据车辆的修复情况来进行鉴定的。一旦发生车辆贬值损失争议的,建议当事人不要在前,自行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贬值损失鉴定。因为,对于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很可能不予承认,而要求重新委托鉴定。所以,最好在到后,由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怎么计算车辆贬值损失,车辆贬值损失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一、怎么计算车辆贬值损失关于赔偿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是由事故责任方赔偿。目前保险公司还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个理赔项目。尽管车子碰撞后造成价值贬损这是客观事实,可目前保险公司不会为这部分费用买单。今后,随着车主维权意识提高,当索赔“车辆贬值损失”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时,不排除保险行业增设新的险种来填补空白。现阶段索赔贬值损失的赔偿几乎都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的。车辆损失赔偿数额可以参考以下情况情况:
1、车况:车辆是否撞过(车架受损就不值钱了);是否经常保养维修,车辆的行驶情况是否良好;油耗是否正常;外观的新旧程度;
2、时间或行驶公里数:车辆的出厂时间;车辆行驶的公里数多少。
3、费用:保险、路费、车船使用税等是否齐全;有无违章罚款等。
4、车价:现在同一款车的价格。
5、车辆的车况比较好的话,第一年折旧20%左右;以后每年2%-5%左右(以当年同一款车的价格)。
二、车辆贬值损失如何计算
1、实体性贬值实体性贬值也称有形损耗,是指机动车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物理和化学原因而导致的车辆实体发生的价值损耗,即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发生的损耗。旧车一般都不是全新状态的,因而大都存在实体性贬值,确定实体性贬值,应依据新旧程度,包括车辆外观、内部构件或部件的损耗程度。假如用损耗率来衡量,一辆全新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为百分之零,而一辆报废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为百分之百,处于其它状态下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则位于其间。
2、功能性贬值功能性贬值,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的车辆贬值,即无形损耗。这类贬值又可细分为一次性功能贬值和营运性功能贬值。一次性功能贬值是由于技术进步引起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现在再生产制造与原功能相同的车辆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减少,成本降低而造成原车辆的价值贬值。具体表现为原车辆价值中有一个超额投资成本将不被社会承认。营运性功能贬值是由于技术进步,出现了新的、性能更优的车辆,致使原有车辆的功能相对新车型已经落后而引起其价值贬值。具体表现为原有车辆在完成相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燃料、人力、配件材料等方面的消耗增加,形成了一部分超额运营成本。
3、经济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所造成的车辆贬值。所谓外部经济环境,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通货膨胀、环境保护等。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环境而不是车辆本身或内部因素所引起的达不到原有设计的获利能力而造成的贬值。外界因素对车辆价值的影响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对车辆价值影响还相当大。
哪些车辆可进行贬值损失鉴定,哪些车辆贬值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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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车辆可进行贬值损失鉴定一般情况下,车辆被撞后,即便经过修理,也不可能使车辆在操纵性、舒适性、安全性完全恢复到被撞以前的状态,所以,车辆被撞后,经过修理,大都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贬值损失的大小,与车辆的购买年限、使用情况、车辆自身价值、车辆损坏程度等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一般而言,使用时间较短的车辆,价值较昂贵的车辆在被撞后的贬值损失可能会比其他车辆,更明显。而对于购买时间较长、使用强度较大的车辆,碰撞不太严重的车辆,可能也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该贬值损失相对较小,甚至有时微乎其微,再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意义不大。一般而言,对于下列车辆,在修复后,可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1)刚出厂的全新车辆。

2)购买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成新率在八成以上的车辆。

3)损坏严重的车辆。
二、车辆贬值损失鉴定期限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一般是在车辆修理完毕后,根据车辆的修复情况来进行鉴定的。一旦发生车辆贬值损失争议的,建议当事人不要在前,自行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贬值损失鉴定。因为,对于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很可能不予承认,而要求重新委托鉴定。所以,最好在到后,由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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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车辆可进行贬值损失鉴定,车辆贬值损失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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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车辆可进行贬值损失鉴定一般情况下,车辆被撞后,即便经过修理,也不可能使车辆在操纵性、舒适性、安全性完全恢复到被撞以前的状态,所以,车辆被撞后,经过修理,大都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贬值损失的大小,与车辆的购买年限、使用情况、车辆自身价值、车辆损坏程度等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一般而言,使用时间较短的车辆,价值较昂贵的车辆在被撞后的贬值损失可能会比其他车辆,更明显。而对于购买时间较长、使用强度较大的车辆,碰撞不太严重的车辆,可能也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该贬值损失相对较小,甚至有时微乎其微,再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意义不大。一般而言,对于下列车辆,在修复后,可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1)刚出厂的全新车辆。

2)购买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成新率在八成以上的车辆。

3)损坏严重的车辆。
二、车辆贬值损失鉴定期限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一般是在车辆修理完毕后,根据车辆的修复情况来进行鉴定的。一旦发生车辆贬值损失争议的,建议当事人不要在前,自行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贬值损失鉴定。因为,对于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很可能不予承认,而要求重新委托鉴定。所以,最好在到后,由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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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车辆不能进行贬值损失鉴定,贬值损失鉴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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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车辆不可以做贬值损失鉴定,贬值损失鉴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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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____________合同。双方就该合同有关事宜(或特定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合同变更协议条款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原合同____________废止。
5、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本变更合同协议生效,双方依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购房更名的流程以及相关费用
首先,提醒您如果合同已备案,则无法更名。根据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因此,合同备案后不能通过更名来进行交易。
目前,你已经网签,并且已经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建议您和开发商协商,如果开发商同意的话,先要撤销合同,并且原合同撤销之后,再和您朋友签订合同重新备案,这样是可以的。这里面最关键的是要取得开发商的同意,并且您需要确定,是否原合同真正撤销,而您的合同可以成功备案。
目前到房管部门撤销合同不收取费用,但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存在费用变化情况以房管局解释为准。
购房者需要进行更名,开发商都将收取更名手续费,开发商称这一收费虽然没有政策依据,但基本上所有楼盘都是这样做的,可以说是不成文的行规。开发商解释说,对于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合同更名他们都将收取同样的费用:一是只交了定金;二是签了正式合同并付了首付款的;三是签了合同并已办完按揭手续。
收取更名手续费基本上是一件非常普遍的现象,对此开发商也有自己的苦衷,开发商普遍称基于几方面的顾虑他们不得不收这笔费用。
一、客户资源无端损失。因为合同更名很容易,很多人就不会严肃对待这份合同。
二、防止少数“炒家”到处炒房子。一个新项目即将开盘亮相,都有不少的人抢先来定购或者内部认购,这其中大部分是真实的买房者,但也有小部公是来“炒”房子。而“炒”家的介入会使一些开发商看不到真正的房地产需求量,不能对新项目的客户资源究竟有多少真正的客户进行准确把握,这样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如果开发商不收取更名费,开发商没有义务去为购房者更名,因为实际上要办理合同更名开发商要配合购房者做大量的工作,而且那些办了按揭的,开发商还将为每套房做担保并向银行交保证金。
四、不利于二手房市场的发展,开发商收取的更名费实际上远远低于二手房市场上的收费,但是更名实际上有点像做二手买卖,这样会影响二手房市场。
五、防止内部销售人员从中渔利,假如不收取更名费,已经购房的购房者就有可能私下勾兑售楼人员,给售楼人员一定的好处,要求售楼人员把房子转买给另外新的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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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民法规定,故意侵权行为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过失侵权行为也可构成共同侵权。过失共同侵权指行为人应当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将与他人行为结合导致损害后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或者行为人已经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将与他人行为结合导致损害后果,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后果。本纠纷中,根据相关规定,热力公司对于李明家自用设施不负有管理、维修责任,但事实上已经提供了维修服务。作为热力管道专业维修者,热力公司应尽到妥善的维修及注意义务,现在维修点出现漏水,如果热力公司不能证明漏水是由设施老化导致,且其维修操作并无不当,那么就应认定热力公司在维修过程中存在过失。李明作为热力管道除污器的所有权人,应对其所有的设备尽到注意与管理义务,应认定其对于张华的损失也存在过失。另外张华租赁地下室存储货物与漏水并无因果关系,且其是否履行出租用房登记备案手续属于行政部门查处范围,不能以此认为张华对于漏水存在过错。因此,热力公司与李明对于两者行为结合造成损害后果均存在过失,构成过失共同侵权。但由于热力公司为专业热力维修者,而李明不属于具有专业热力维修知识的人员,因此李明的过失程度应小于热力公司,承担责任的具体比例视具体情况而定。
楼盘、开盘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楼盘:由具备开发资质的开发商承担设计、建设并进入市场上销售的房子如果集中聚集在某一处,我们通常就称其为楼盘。楼盘一般指商品房。开盘:是指楼盘建设中取得了“销售许可证”可以合法对外宣传预销售了,为正式推向市场所进行的一个盛大的活动,就向某酒店开张营业了一样。开盘前准备工作开盘前准备工作公开咨询期必备条件
a.查丈报告已出;
b.售楼处包装已完成(包括内外装修、展板、模型、电话、传真、电视及播放的风景宣传片等)
c.售楼资料到位(销售手册、宣传单页、价格表、付款方式、认购书、物业管理及费用、入伙费用等)
d.样板房已完成(可推后至10月)
e.地盘礼仪包装已实施(包括围墙广告、户外路牌广告、停车亭站牌广告、条幅、彩旗、看楼车车体广告等)
f.按揭银行及成数、年限已经确定
g.已经具备开始软性宣传缮稿及新闻造势的条件h.销售人员进行开盘前的系统培训已完成i.落实看楼专车及确定路线、班次(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市场上销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按照有关的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的各种手续。其中“五证”、“两书”是最为重要的条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了在一定年限内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书是《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有关专家特别提醒:只有合法进入市场的住宅房,才具有国家承认的产权。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一定要查验房地产商是否具有合法的售房手续,各种售房文件、证件(即上述的“五证”和“两书”)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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