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重整职工的流程是什么
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职工的权益保障流程是什么
对于企业在面临破产困境时展开的重组程序,通常包含以下几个环节:首先,公司需具备《破产法》所规定的重整事由;其次,债权人与债务人为追求破产事件的妥善解决,可直接向法院递交《重整申请书》,从而启动相应的重整流程。在此过程中,若债权人试图通过申请破产清算是实现其权益,然而在法院受理该申请后尚未正式宣布企业破产之前,当事人包括拥有债务人注册资本至少十分之一所有权份额的出资者,均有权向法院提起重整申请。接下来,法院将负责审查《重整申请书》中的内容,如果确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则应果断裁定债务人实施重整措施,且须对外公布这一决定。再往下,法院会任命专司管理事务的人员——管理人。然后,法院须向已知债权人传送通知信息,同时广泛发布公告通知所有潜在债权人有关情况。法院还需要明确债权清偿的期限以及首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具体日期、时间及场所等关键资讯。最后,所有债权人必须按期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管理人对此复核无误之后,应予以详细记录并编制债权清单,然后提交至初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自债权申报结束日的次日算起,经过15天以内,即应举行首次债权人会议。此外,在破产重组的过程中,进入重整阶段后,倘若得到债务人的主动申请及法院的批复许可,债务人有机会在管理人的监管之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项,而管理人有责任将全部财产和经营事宜移交给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二、企业破产重组所欠债务怎么办
在实施破产重组程序之际,自破产重组方案获得投票表决通过之后,债权与债务的处置均应受该重组方案的约束。
关于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如下:
首先,如企业法人无法偿还当前到期且已到偿付期限的所有债务,同时其资产数额低于需清偿全体债务的数值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那么即当该企业法人出现一般性的破产原因之时,便可对其实施重整举措。
其次,当企业法人有明显的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存在时,企业法人即使并未达到破产理由的标准,但因存在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风险,为了避免情况进一步恶化导致破产清算或和解事项需要进行,因此亦可对其进行破产重整以保护企业利益。
最后,若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针对债务问题进行破产清算的请求,在人民法院启动破产申请流程之后,尚未正式宣布债务人破产之前,该债务人依旧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三、企业破产重组后债务谁来还
通常情形之下,当企业面临破产困境并展开重组之后,原先所背负的债务仍须加以清偿。然而,债务的偿还主体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决定。在此过程当中,往往会建立起一个债权人委员会,以该组织代替债权人参与到重组计划的设计以及全过程的监控之中。重组计划包含有可能用以偿还债务的诸多选项,如:1.债务减免:即债权人可能决定降低部分欠款的数额。2.债转股:即将债务转化为公司股份。3.部分偿还:企业按照特定比例对债务进行偿还。4.新的资金注入:通过吸引新的投资方或者资金来源来偿还债务。然而,具体的债务偿还方式及责任分配将会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诸如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组计划的详细安排等等。
企业破产重整时,需先符合重整事由,再由债权人或占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向法院提重整申请。法院审查通过后裁定重整并公告,指定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按期申报债权,管理人编制债权清单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和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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