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拆迁安置人居住权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拆迁安置人所享有的居住权,有如下明确规定:该项居住权在进行房屋登记后即可宣告成立,且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属性;归属性质被定义为用益物权范畴,居住权主体依法享有依据相关合约,对他人住房实施占有权和使用权等多项权利,以确保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对住所的实际需求得到满足。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民法典拆迁安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哪几种
依据我国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拆迁安置相关合同中所规定的违约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即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被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原定协议内容履行;
其次是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即违约方在出现违约事实后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减轻或者消除其违约行为给相对方带来的损害;
最后则是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这也意味着如果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就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
同时,赔偿的金额并不仅仅局限于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还必须对潜在的可得利益部分进行弥补。《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民法典拆迁不赔偿如何维权
在面临拆迁补偿未获全额支付的情况下,您可采取以下几种手段来实现有效维权:首先,您可以尝试与有关方面进行协商谈判,公开指责对方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全额支付补偿款是不恰当的行为,并提出建立在事实基础上合理的赔偿诉求。若经过努力磋商仍无效果,可以申请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向上一层级的行政机构提出申诉,以期获得对该次拆迁行为的全面审核。此外,您也有权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借助司法权威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期间,务必认真做好相关证据的搜集与保管工作,如举出拆迁宣布文件、补偿协议复印件、房产估价报告原件、财产损失详细清单等等,以便验证拆迁一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可能给您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最后,请您特别留意维权事项有效期,切勿因为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而导致权益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拆迁安置人的居住权在房屋登记后成立,具有人身专属性,属于用益物权。居住权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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