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院认为有职务犯罪会立案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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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者,人民法院应予以立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必须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充分行使起诉权的权利。而对于符合该法条款规定的起诉请求,法院务必予以受理。在认定符合起诉条件后,须于七个工作日内启动立案程序并向相关当事人发送立案通知书;反之若判断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亦应于同样期限内制作裁定书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驳回当事人的起诉要求。
民间借贷法院认为有职务犯罪会立案吗

一、民间借贷法院认为有职务犯罪立案

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中,若法院判定当事人涉嫌职务犯罪,是否应予以立案调查?

若符合起诉条件,则法院将予以立案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各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既定法律享有合法行使诉讼权的权利。对于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所明确列明的各项起诉条件,且已确定无疑的情况下,原则上都应当及时接受与受理。在此过程中,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之日起最短七日内,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向胜诉方以及败诉方向当事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如果案件并不符合前述的起诉条件,法院同样需要在法院作出裁决书之前,最迟不能超过七日完成相关审判工作,不容拖延。而对于裁定结果持不同意见的原告诉求,可以根据法律程序进行二次或多次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间借贷法院会判刑

1.在纯粹的民间借贷情境下,该行为仅仅被归类为一种民事行为,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因为这个原因而被判定为刑事犯罪,从而触发刑法中的严重刑罚——监禁。

2.民营借贷纠纷实际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理应受到民法法规的妥善约束与管理,但是其并不可能导致刑事责任的产生与追究。

然而,若经过人民法院公正无误的审判之后,相关当事人依然拒绝履行已生效裁判书、裁决决定,那么这种情况将被视为当事人涉嫌触犯拒不执行裁决、判决罪,在情节特别严重之时,他们将面临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款处罚

然而,有下列几种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将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为无效:

①当事人从金融机构获取资金后再高利率地出借给他人的,而且这一事实已事先被出借人所知晓或应该被知晓;

②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募集资金后再以此资金再次出借给他人以便从中获利,同样也是在事先已经被借款人所知晓或应该被知晓的前提下进行的;

③在出借人已经得知或者应该知晓借款人将要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④任何违背社会基本公共秩序和道德伦理的行为;

⑤除此之外,任何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条款的行为也都将被认为是无效的民间借贷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民间借贷法院强制执行被拘留

在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程序时,大多数情况下,被执行人均无需遭受拘留之虞。然而,若被执行人存在诸如隐匿、转移、变卖或损毁已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之财产;或故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包括侮辱、恐吓、甚至暴力袭击执行人员等恶劣行径;或是公然拒绝履行并已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且业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时,那么其可能就将面临拘留的处罚。综上所述,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理应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防因触犯法律而受到拘留的严厉制裁。

若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将依法立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是我国法律的职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及时受理。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七日内应决定是否立案,并通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也应在七日内完成审判。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依法多次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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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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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如何认定
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
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应可以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并且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其次,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未保留完整证据,特别是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收条、欠条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此时,则还应当具体区分债权凭证的种类和内容作出判断。
(一)借据
借据一般是由借款人书写并签字盖章的债权凭证,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内容一般记载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数额、借期、利息、借款时间等。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借据是在出借人交付借款的同时出具的,在借款人实际归还借款后销毁,或者以出借人出具收条的方式予以作废。但随着民间借贷市场供需双方力量对比的失衡,很多时候,借款人系在实际收到借款前就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据,此种情况下的借据,则在内容上和性质上更接近借款合同了。
(二)收据
收据或收条是表明收到他人交来的钱款的凭证。通常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会以收条方式表明借款人收到出借人支付的借款,而企业作为借款人的情况下,则一般通过出具收据的方式,以方便会计入账。收据或收条的内容通常会载明付款人、收款人、收到款项的数额、时间等。在民间借贷中,收据或收条除了在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出具,从而作为出借人主张借贷关系的证据外,还可能在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时候由出借人出具,从而作为借款人据以抗辩借款已经实际归还的证据。收据或收条从内容上和性质上看,与借款合同和借据不同,更强调款项的实际给付而不是双方之间的借款合意。
(三)欠条
民间借贷关系中的欠条一般是借款人单方向出借人出具,用以表明所借款项、借期、利息等内容的凭证。有的欠条并不记载债权人,而以实际持有欠条的人为债权人。与借款合同、借据等不同,欠条所表明的欠款内容可能并不仅仅因当事人之间的借款而形成,当事人之间基于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经双方对账、清算后,亦可形成欠条,明确尚欠款项数额和归还期限等。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仅凭欠条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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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民间借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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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吴某某系叔侄关系,吴某某因经营之需于1998年向吴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不还,吴某向人民,吴某某下落不明一直未能执行到位。2004年7月,吴某某出现被司法拘留,拘留期间,吴某某妻子周某与吴某协商,并当着执行人员的面达成协议,由周某向吴某出具借条,内容为:“借到吴某人民币3万元,每半年还款5000元还完为止,借款人周某”,吴某同意与吴某某的案件终结,并办理了结案手续。此后,周某仅偿还9000元即拒还,吴某将周某告上了法庭。
分歧:
围绕该案是否为民间借贷纠纷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因为,周某并不存在向吴某借款的事实,其行为具有担保性质,应当撤销原执行结案的裁定,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追加周某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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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由应当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认定周某为债务主体判决其还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该案的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
民事案件的案由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为争议焦点。本案周某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借款人,没有从吴某手中领过现金,但吴某某与吴某系借贷关系,周某的行为是吴某某行为延续。反推,由于周某与吴某某系夫妻关系,周某立据的目的是为了替吴某某偿还所欠借款,凭什么还款原先周某丈夫吴某某与吴某发生过借款的事实,因此争议的法律关系是依然债务人向债权人发生借贷的关系,其争议点即偿还多少钱。
二、周某的行为系债的转让。
《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其成立应具有三个条件,
①承担的债务须为有效债务
②承担债务必须具有可转移性
③原债务人与承担人要以协议的方式进行,且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债的转让发生在人民的执行过程中,该债的转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转让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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