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被打还手打伤了他算谁的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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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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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儿童间的冲突所导致的伤害事件中,责任的归属通常是依据各方当事人的过失程度来裁量的。若未能确定各当事人的过错情况,那么被伤害的儿童如确实有其自身的过错因素,其监护人就应当在其能够承受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对此受伤的儿童进行相应的补偿。侵权责任是指每个人对于其他人都承担着这样一种义务,即不能因自身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便可被认定为构成侵权行为,并需向受害方负起相应的责任。
孩子在学校被打还手打伤了他算谁的责任

一、孩子在学校被打还手打伤了他算谁的责任

学校环境下,儿童遭受暴力袭击并回击导致对方受伤,责任该如何界定?

当儿童发生斗殴事件导致身体受损时,我们通常会依据双方所犯过失来确定责任的归属。

然而,若我们难以分辨双方各自的过错,那么尽管受伤的孩子有所过失,但其监护人也应当在其能够承受的责任范围之内,就此受伤孩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因为,侵权责任即是任何人均需依法对他人承担的一项义务,即不得因自身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便构成侵权行为,需要向受害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孩子在学校受伤了,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针对学生在校期间所遭受的伤害,应依据年龄以及伤害发生原因的差异性予以区别对待。

若遭遇伤害的未成年人年纪尚未达到十周岁且此次伤害并非由校外因素引起的,那么学校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当学校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实其已尽到了必要的教育与管理职责时,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那些年满十周岁而尚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学校外部因素之外的原因而遭受校内伤害的情况,若受害学生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学校未曾履行教育管理的应有之责,那么学校就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孩子在学校被害案件怎么判

倘若孩童在校期间遭受不测,此事件的性质无疑归属于刑法规制的范畴之内。行凶者涉案情节可能触及蓄意谋杀或蓄意攻击他人并导致其丧生。在司法裁决过程中,法官将参考诸多因素进行量刑考量,包括案犯的作案动机、实施手法以及造成的严重后果等等。若行凶者系未成年人,则法律会对其作出特别规定。针对未成年罪犯,我们应当坚守以教育引导为主、惩戒处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在此类情形之下,若学校未能充分履行教育与管理职责,便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受害者家属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最终的判决结果将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在学校环境中,儿童间的暴力冲突导致受伤,责任判定需考虑双方行为。若无法明确责任,受伤儿童的监护人需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赔偿。因任何人都有不侵犯他人权益的义务,违反即构成侵权,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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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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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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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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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采取的是另一看法,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要视情况而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中关于“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校方责任险实行的是过错责任赔偿原则,索赔的范畴只是在校方有过错责任的情形下才生效。
校方责任险有一些免责规定:学校的故意行为;学校默许或放任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住校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以及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中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等超出学校管理范围的时间或空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就被排除在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还有由于学生自伤自杀、学生突发疾病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被列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所以在本文开始所述的大学生在学校自杀身亡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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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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