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交通事故处理不服的如何提出重新处理
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果的异议与如何申请重新处理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若您对于交通事故的认定结果或交通事故证明持有异议,您有权于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的第三个自然日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以期对原认定结果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
同时,如果您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不满之处,您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满该怎么复核
若您对于相关交通事故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可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的第三个自然日起,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复核申请。
接到您的申请后,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会以书面形式通知与该事件有关的当事人。
而在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的第30个自然日内,其需依法作出审理结论,并且将此结论当面向所有当事人进行宣读。
请注意,此类复核仅限于一次。
然而,如出现以下情况,将会导致复核申请被拒绝受理:
②人民检察院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③适用于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④车辆在道路之外行使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三、对交通事故判责不服怎么办
若对于相关的交通事故判定结果有所异议,您享有一定的权利来采取相应的措施,主要如下所示:首先,应特别留意,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的三个自然工作日内,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递交书面性的复核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在递交这份申请时,务必要详尽阐述您反对的理由以及佐证这些理由的依据。其次,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过程中,您有机会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并请求法院重新审视并划分事故责任。然而,这通常需要充足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来支撑您的观点。然而,请注意,复核仅能进行一次。此外,在复核期间,如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那么复核程序将会自动终止。总而言之,为了能够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务必及时行使您的权利,同时也需要做好充分的证据材料准备工作。
如果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认定书或证明的第三个自然日起,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要求重新审查评估。对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满,可依法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保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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