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处理不服的如何提出重新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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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果不满的再处理申请程序如若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申诉: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之日起的第三个自然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复核申请。若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疑议者,同样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交通事故处理不服的如何提出重新处理

一、对交通事故处理不服的如何提出重新处理

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果的异议与如何申请重新处理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若您对于交通事故的认定结果或交通事故证明持有异议,您有权于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的第三个自然日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以期对原认定结果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

同时,如果您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不满之处,您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满该怎么复核

若您对于相关交通事故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可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的第三个自然日起,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复核申请。

接到您的申请后,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会以书面形式通知与该事件有关的当事人。

而在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的第30个自然日内,其需依法作出审理结论,并且将此结论当面向所有当事人进行宣读。

请注意,此类复核仅限于一次。

然而,如出现以下情况,将会导致复核申请被拒绝受理:

①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

②人民检察院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③适用于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④车辆在道路之外行使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三、对交通事故判责不服怎么办

若对于相关的交通事故判定结果有所异议,您享有一定的权利来采取相应的措施,主要如下所示:首先,应特别留意,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的三个自然工作日内,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递交书面性的复核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在递交这份申请时,务必要详尽阐述您反对的理由以及佐证这些理由的依据。其次,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过程中,您有机会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并请求法院重新审视并划分事故责任。然而,这通常需要充足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来支撑您的观点。然而,请注意,复核仅能进行一次。此外,在复核期间,如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那么复核程序将会自动终止。总而言之,为了能够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务必及时行使您的权利,同时也需要做好充分的证据材料准备工作。

如果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认定书或证明的第三个自然日起,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要求重新审查评估。对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满,可依法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保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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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书不服可否申请重新鉴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重新申请工伤鉴定吗 可以,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 (一)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距前次鉴定一年以后,伤情变化时,可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经办机构也可每两年提出安排复鉴一次,以便随伤残情况变化调整待遇; (二)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鉴。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伤残等级重新评定后除一次性补助以外其他待遇相应调整。 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这两部分合在一起称为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分为两级: 第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确有必要,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必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不能再要求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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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发现新罪怎么处理
服刑人员发现新罪行,执行机构应将其移送检察院提起诉讼。根据新罪行性质,明确由公、检、法中的哪一方行使管辖权,如贪污案件由检察院侦查,盗窃案件由公安侦查,自诉案件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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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提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不服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发回重审是二审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由二审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
(1)人民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1条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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