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审判通常遵循犯罪行为地管辖原则。在执行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犯罪地对于明确具体案件的地域管辖至关重要。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载明的条款,刑事案件应交由犯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若由被告人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更为适宜,则可将该案移交给被告人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由此可见,在决定地域管辖的管辖法院时,首要考虑的因素应当是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期间人保是否还会坐牢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特别是对于那些尚未被依法拘留或者逮捕的人犯,为了预防他们逃离法律监管,避免他们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等环节,一般会责令这些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寻找保证人进行担保或是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同时,还要求他们签署具结书,以此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或者要求即刻到达现场。
这就是国内常说的“取保候审”制度,它并非单独且孤立存在的,而是作为一种重要的刑事强制手段,用以保障刑事司法活动的顺利展开。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虽然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但如果犯罪行为已经确属事实且证据确凿,那么该事件的涉案人员是否需要入狱服刑,甚至是否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都必须依据案件的实际调查结果来作出最终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不予起诉会有案底吗
“取保候审”系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的一项重要刑罚执行强制性措施。倘若最终由检察院所作出的“不予起诉”之决定得以实施,那么被告人通常无需承担前科劣迹的后果。所谓“案底”,通常是指个人曾经触犯法律或实施犯罪行为的历史记录。而“不予起诉”则表明检察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要件,或者其犯罪情节极其轻微,不足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因犯罪情节轻微而被酌情不起诉,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相关单位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时,该事项可能仍然会作为一个参考因素予以考虑。然而,从广义角度来看,此类情况并不等同于具有正式的案底记录。
取保候审期间,异地发现新的犯罪行为,管辖权应归犯罪地人民法院。如被告人居所地法院审理更适宜,可移交审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地域管辖以犯罪地法院为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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