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能超过仲裁请求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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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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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对于劳动仲裁的判决表示不满时,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通常情况下,诉讼所提出的请求应该与劳动仲裁中所提出的请求保持一致。然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超越仲裁请求的范围,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您也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超过劳动仲裁请求的内容。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要提交书面的起诉状,并且根据被告数量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
劳动争议诉讼能超过仲裁请求吗

一、劳动争议诉讼能超过仲裁请求吗

关于劳动争议诉讼能否超出仲裁请求的法律探讨

若针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向上诉至人民法院进行申诉时,其诉讼请求通常应与劳动仲裁请求保持一致。

然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超出仲裁请求范围的行为,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您可能会选择提出超过原仲裁请求的诉讼请求。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诉书时,需附上起诉状,且根据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如确实因书写能力有限而无法完成书面起诉状,可采用口头形式进行申诉,由人民法院将相关内容记录在案,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劳动争议诉讼阶段怎样举证

在涉及劳动争议的法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应依据各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具体主张而定。

1.若主张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应当提供充分的劳动合同或是有关薪资领取情况等方面的证据加以证明;

2.若声称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则需为相关解除劳动关系的确切证据做出阐述。

3.如存在当事方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搜集到有效证据的情况,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协助进行调查取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于自身所主张的事项具有提供证据的明确义务。

对于那些由于专业性较强或技术含量颇高,从而使得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也难以独立搜集的证据,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必需的关键证据,人民法院均会予以积极收集。

同时,人民法院还应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从全方位、多角度地对证据进行深入细致且客观公正的审查与核实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怎么判

关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设定,通常规定为一年期限。这一时间自当事人得知或应该明白自己所享有的权益遭到侵害的那一刻开始算起。然而,在少数特殊情形之下,诉讼时效可能会发生中断或者是暂时停止的情况。比如,当当事人向雇主提出申诉、向相关部门寻求权利保护以及对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履行相应义务等等,这些行为都将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且从中断的那一刻起,诉讼时效将会重新开始计算。倘若由于不可抗拒的外部因素等客观原因,使得当事人无法行使其权利,那么诉讼时效也会因此而暂停,直到暂停的原因消失之后,诉讼时效才会再次启动并开始计算。对于具体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判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如果您正面临着具体的劳动争议事例,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得到更为精准的法律建议。

劳动争议诉讼原则上应遵循仲裁请求的范围,但法律未明文禁止超出。在特定情境下,原告可能提出超出原仲裁请求的诉讼。提交申诉书时,需附起诉状及副本,数量视被告人数而定。若无法书写起诉状,可口头申诉,由法院记录并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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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仲裁解决争议必须先有书面约定。在合同纠纷中双方若要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必须有明确的约定仲裁协议或条款。一般是在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方式中明确选择仲裁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另外,双方不但要约定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双方的争议,而且必须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如果约定不明确,事后也无法协商一致,仲裁委员会也不能受理。仲裁是一局裁决,经过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审理后只要做出裁决,立即生效,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点和诉讼相比比较快捷。但仲裁的程序相对比较复杂,而且费用比较高,尤其是对普通的交易者之间的交易,交易额往往比较小,仲裁的成本相对就更高了。一个在法院审理只要几百元诉讼费的案件,到仲裁可能就要近万元受理费和处理费。所以,我认为如果合同标的本身并不大,发生争议不必选择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当然,这里说的仲裁,和我们平时说的劳动仲裁完全是两回事。
2、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是最常见的方式。如果没有约定仲裁或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那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经过审理后对双方的是非对错做出相应判决。起诉要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能顺利立案,一般合同纠纷,双方可以选择和双方或合同有关的一个地方的法院管辖,如果有有效的约定管辖条款,可以按双方的约定办。如果没有约定管辖,一般应该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关于这个问题后面会单独介绍。法院实施两审终审制,一审法院审理后的判决不立即生效,任何一方不服均可以在法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如果双方均未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一方或双方上诉的,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或改判的二审判决作出即生效。不履行生效判决,另一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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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处理方式上的差别。
①劳动仲裁的处理方式为:倾力调解,尽量协商一致。
②的处理方式为:尽管原则上也期望调解成功,但法官案件甚多,不会有太多时间拘泥于调解,出判决必须及时。
2、审案水平上的差别。
①劳动仲裁员的审案水平为:虽经过专门训练和考核,但法律水准上一般略逊于法官,其审案有时过于关注细枝末节,未必是案情的真正焦点。
②法官的审案水平为:经过严格考试、训练,深谙法律,审案时直接针对焦点问题,断案麻利。当然,不同人的差别是巨大的,不能一概而论。
3、举证的严格程度的要求不同。
①劳动仲裁举证的要求是:一般接受当庭举证、甚至庭后补交证据。
②举证的要求是: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进行,否则,除非是新证据(符合法律上“新证据”的要求),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事实认定上的侧重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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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其他情形
1、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因当事人一方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也存在仲裁裁决在当事人后经由特定的程序事项而恢复效力的例外情形。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对经劳动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后劳动仲裁裁决从何时生效的解释》规定,仲裁裁决在后经一定的程序事项后恢复效力的情形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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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经过全面审理认为原仲裁裁决的内容并无不当的,人民应当将仲裁裁决中具有执行内容的部分吸收到判决主文中来。
劳动争议仲裁是民事诉讼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属于民事诉讼,属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参考法律法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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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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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有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有哪些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人事争议仲裁有什么要求

一、办案规则中明确指定了以下争议适用于人事争议范围: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办案规则中对人事争议申请受理条件做了明确规定:
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3、该人事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5、仲裁申请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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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条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为一年。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在有的行业,尤其是建筑业,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工人的劳动报酬很多到年底才结算;还有些劳动者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不敢主张权利。如果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期间,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则没有维系劳动关系这样的顾虑,因此本条第四款作出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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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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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哪些差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哪些差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差异:
1.性质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即机构组成具有“三方性”,同时在方针、政策、规章等方面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司法特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权,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书在当事人未于法定期间内的情况下即产生法律强制执行力。劳动争议纠纷则是完全的司法性质,具有最终的司法裁判权。
2.依据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3.原则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
①先行调解原则;
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③及时原则。
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程序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只有一审,仲裁裁决作出并送达后,仲裁程序即终结,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向上一级仲裁机构再行申请,而只能向人民进入诉讼程序;劳动争议诉讼则有二审,诉讼一审结束后,如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上诉,二审应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5.审限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审限为自立案起之日起60日,案情复杂需延期的,报批后可最长延期30日;劳动争议诉讼一审的审限为: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报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诉讼二审的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可报批延长。
6.效力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未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则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而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向提起了诉讼,则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争议案件内从头另行全面审理。
7.收费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受理费虽然都是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收费标准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没有全国统一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比如为300元;而劳动争议诉讼受理费则有全国统一标准为:50元。
8.当事人称谓。不同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当事人分别称为:申诉人、被申诉人、第三人;劳动争议诉讼中的当事人则在一审时被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二审时被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责任依法做出判断和裁决,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方式。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人民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决定而的劳动争议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并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争议当事人须首先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
收到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未在十五日内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该裁决,否则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十五日内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应当对该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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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是先仲裁还是先诉讼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是先仲裁还是先诉讼
1、劳动争议需要先进行劳动仲裁后进行民事诉讼。
2、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到。劳动仲裁是到的必经程序。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形,应先向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决定,之后才能提讼: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当然了,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维权:比如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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