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问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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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何种情形下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实体判决者而言,他们有权自收到判决书的翌日起算,在十五个自然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而对于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程序裁决者来说,他们同样享有权利,可以在收到裁定书的次日起算,在十个自然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什么情况下可以问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问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关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特定条件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公民对地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裁判结果有所异议时,他们有权利从裁判文书送达的次日起算15天内依法向上级(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样地,若公民对地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裁决结果持有不同意见,他们也可以在裁决文书送达的次日起算10天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然而,鉴于离婚案件的二审程序具有其独特之处,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特别注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断绝父母子女关系

在所有情形下,纯天然的家庭亲情关系都是不可能被中断或消除的,这种亲子关系始于分娩,终将随着生命体的终结而消逝。

然而,基于领养以及婚姻所逐渐组建的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纽带却并非如此,它们能够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得以解除了结。

对于领养关系而言,它实际上具有被合法解除的可能性。

若养父母与已成年的养子女之间发生摩擦并影响日常生活,他们便有权选择解除两者之间的成长约定。

此外,领养者和遗弃者亦同样有权力结束与之相关的领养关系。

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亲子关系,其最终的缓解往往源于继父母的离婚事件的发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告敲诈

敲诈勒索乃严重犯罪之一,其犯罪性质主要表现在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通过对受害者施加威胁或者恐吓的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产。在实践中,可依法追究敲诈勒索罪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类:首先,行为人必须采取暴力或其他形式的胁迫;其次,行为人必须利用这种胁迫来逼迫受害者交付财物;最后,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为了成功地追究敲诈勒索罪,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等。若您怀疑自身遭受了敲诈勒索,我们强烈建议您立即寻求法律援助,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问题错综复杂,具体情况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

公民对地方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结果有异议,可在裁判文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第一审裁决结果有异议,可在裁决文书送达次日起10日内提出。离婚案件的二审程序有特殊性,需特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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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律师回复]
一、条件: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该解释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五个条件,对于前四个条件在实践中不会有什么问题,关键在于第五个条件:何为属于人民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范围:
最高人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对于该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首先,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不予受理;
其次,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财物被毁坏。
因为只能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身权,而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因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的上述规定,如果受害人的财物不是被毁坏而是被侵占或非法处置,是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关于这一点,《规定》在第五条作了详细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受理。”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只是非法占有、处置受害人的财产而不是毁坏其财产的话话,受害人只能要求其退赔。如果无法退赔,则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盗窃、诈骗等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的受害人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而对于诸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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