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涉猎的走私案件范畴有哪些
对于严重违反海关法规,刻意逃避海关监管,采取各种手段将违禁品引入或输出我国,以及偷逃关税,情节特别严重者,皆可视为走私犯罪活动。在走私罪的认定上,无论所涉物品为何,无论是普通的枪支弹药、核材料,还是伪造的货币、国家明令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及其他贵重金属,抑或是国家严禁进出口的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等,均无一例外。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二、公安机关管辖案件的不立案由谁来监督
对于公安机关所负责地区案件的立案与否这一问题,其监督工作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和执行的。
在我国现行的各项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于应当进行立案侦查的案件忽略了相关程序,或是被害人对公安机关未对某项特定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持有异议,那么他们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向当地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反映。
当人民检察院接收到此类反馈以后,他们会立即向公安机关提出质询,要求其阐述无法立案的具体缘由。
如果人民检察院经审议认为公安机关所给出的解释难以令人信服或存在疑点,他们将会以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发出强制性通知,命令后者必须立即对此类案件展开必要的调查及立案审查工作。
而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这份通知之后,也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立案侦查,并且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三、公安机关管理取保候审规定有哪些
取保候审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性措施,其有效落实和规范管理自然离不开公安机关的严格把控及明确规制。根据公安机关制定并实施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这一重要程序的启动和执行,需要充分权衡诸多影响因素,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事例本身的复杂性质、重要情节及其可能导致的刑罚裁量的轻重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财务状况等等。为了确保取保候审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一系列的行为限制,如禁止擅自进入特定场所,禁止与特定人员私下会面或通讯联络,禁止参与特定类型的活动等等。此外,公安机关还需对被取保候审的对象进行持续的监督管理,包括定期跟踪了解他们的行踪动态、日常活动情况等信息。若被取保候审的对象违反了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将有权依法没收其缴纳的保证金,甚至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总的来说,取保候审的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刑事诉讼过程的顺畅进行,同时也能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走私犯罪活动涉及严重违反海关法规,逃避监管,将违禁品引入或输出我国,以及偷逃关税等情节特别严重者。无论涉及何种物品,如枪支弹药、核材料、伪造货币、禁止出口的文物、贵重金属,或严禁进出口的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均视为走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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