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执行顺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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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执行次序的法律规定是如何规定的当人民检察院依法需要采取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必要的强制措施时,其首要任务是严格审查该拘留对象是否完全符合相关法规所设定的条件,并考虑是否存在能够以其他强制手段有效预防社会危害性的可能。关于拘留犯罪嫌疑人这一重要事项,必须由办案人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再由各个职能部门进行严谨的审核,最后由检察长作出最终的决策。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执行顺序是怎样的

一、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执行顺序是怎样的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执行次序之探究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若需要拘留某名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时,须

首先仔细审查该拘留对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相关前提条件,同时还要考虑到,是否存在可替代拘留手段以有效防止潜在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出现。在拘留犯罪嫌疑人这一环节上,需由办案人员依据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提出具体建议,经过部门领导进行严谨审核,最后由检察院的最高负责人作出决定。当对特定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之后,人民检察院有义务将拘留的缘由以及羁押场所等信息向外界公开披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或逮捕任务时,必须事先通知被拘留或逮捕者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而后者也应该积极配合前者的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区别有什么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在诸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具体阐述如下所述:

1.本质属性不同:

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保障性措施,属于法定的诉讼行为之一,旨在确保刑事诉讼过程的顺畅运作且自身并无惩罚类的特性;

相对而言,行政拘留则是治安管理领域的一种处罚手段,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措施,主要目标在于惩戒及教化在日常生活中有明显触犯法规行为的个体。

2.法律依据有所区分:

刑事拘留的实施是依照我国《刑法诉讼法》明文规定;

而行政拘留的实行则依据了《行政处罚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项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

3.适用对象各异:

刑事拘留所针对的是某些在刑事案件中被怀疑为犯罪行为人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处理;

相反,行政拘留则通常用于那些拥有一般违法行为举止的个人。

需要强调的是,这两种拘留形式之间具有明显的罪行界定。

4.拘留时间长短不同:

针对一般的现行犯罪者、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最为长期的限制是14天;

至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有组织的犯罪嫌疑人,最长的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

相比之下,行政拘留的最长时长为15天。《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怎么判定

关于如何区分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需要从多个方面予以考量。首先,我们要明确其性质有本质的差异性。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措施,往往适用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身上;而行政拘留则主要针对普通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与惩罚性的处理方式。其次,两者在适用法律层面也有所不同。刑事拘留的执行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主导;然而,行政拘留则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一类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实际操作。除此之外,拘留的期限也是二者之间显著的差别所在。刑事拘留的时间一般不会超过37天;而行政拘留的时长则通常在1到15天之间,如果数次违法行为并罚,最长拘留期不得超过20天。最后,我们还应认识到,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目的各异。前者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后者则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以及对被拘留人的教育改造。综上所述,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在性质、法律依据、期限以及目的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必须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判断。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时,如需拘留涉嫌犯罪的嫌疑人,需审查是否符合法律前提,并考虑是否有替代拘留手段防止社会危害。拘留决策需由办案人员建议,部门领导审核,最终由检察院负责人决定。决定后,检察院需公开拘留原因和羁押场所。公安机关异地执行拘留或逮捕时,需通知当地公安机关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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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的执行程序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拘留的执行程序规定问题解答如下, 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执行之前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执行中,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罚执行的处理:
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执行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执行决定;
2、依法不予处罚执行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执行决定;
3、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执行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执行的时候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一)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持证);
(二)进行处罚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羁押,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四)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五)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进行处罚执行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六)公安机关在异地进行处罚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执行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人,由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一般警察对违法或犯罪嫌疑人以传唤的方式可以带回相对应的部门进行留置二十四小时处理,经上级批准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但这是留置,不属于处罚执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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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拘留证是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凭证。拘留证应当写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案由等,并盖有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印章。对抗拒拘留的人,执行拘留的人员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必要时可使用戒具;
2.公安机关拘留人以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一般在 下列情况下,可以作为“有碍侦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1)被拘留的人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者与犯罪集团、团 伙有牵连,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归案,其被拘留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等情况发生,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单位的人与其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实践中,也常常会有一些无法通知的情形,如被拘留人家属或者所在单 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24小时以内难以通知到,也有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无所在单位等;
3.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此外,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如果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拘留决定,但仍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希望对你的行政拘留的执行程序的问题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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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调查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决定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执行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对哪些人员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 具体来说,对于 (一)、 (二)两项中的规定,主要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考虑 处罚对这些人今后成长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但又能通过对其祈祷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令其吸取教训防止再次违法。
强制执行程序拘留,法院有权拘留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程序拘留的规定是怎样的 什么是强制执行 人民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强制执行程序拘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零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零五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 (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12 4、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擅自转移已被人民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 (3)接到人民法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的依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法律文书者必须在当事人不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作为执行根据。 1、人民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 2、人民按照督促程序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3、人民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裁定书。只有下列三种裁定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①先予执行的裁定书; ②执行回转的裁定书; ③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4、人民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人民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中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调解书,也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5、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和仲裁调解书。 6、我国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机关可以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经公证机关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债权文书。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该公证债权文书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必向人民,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7、我国作出的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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