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准逮捕是否意味着必然判刑
经由检察院批准逮捕并非绝对意味着必定面临刑事定罪与刑罚,这往往仅作为满足逮捕取证所需的必要手段被实施。
然而,在经过人民法院的依法审理后,方能确认被申请逮捕强制措施者是否有罪以及需不需要判刑。逮捕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手段,通常情况下,只应对那些达到特定标准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适用此类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倘若取保候审期间涉嫌人员未能按期应传唤,则可视为违反了取保候审条款的规定,导致司法机构有权扣除其保证金,并有权利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乃至逮捕。
同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方都必须严格遵循下列规则: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他们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城市或县城;
其次,如遇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变动时,需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给执行机关进行备案;
另外,在收到传讯通知后,要及时赶赴现场接受询问;
同时,不准以任何方式干涉证人出庭作证;
最后,不能销毁、篡改证据,也不允许串通同案犯隐瞒事实真相。《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三、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多久宣布逮捕结果
当法院批准对犯罪行为人实施逮捕之后,公安机构通常会在24小时之内对外公布逮捕决定并着手实行逮捕措施。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犯罪行为人为避免披露真实姓氏和居住地而选择隐瞒相关信息导致其身份无法被确定,警方在首次确认其身份后才开始计时,这时宣布逮捕的具体日期就会发生相应的推迟。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法院批准逮捕后,侦查期间的羁押期限一般来说不得超过两个月。对于那些案情错综复杂且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调查工作的事例,可以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将羁押期限延长一个月。如果事例的性质极其严重且复杂,那么侦查期间的羁押期限甚至可能会进一步延长。
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必然判刑,这只是为了取证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最终定罪判刑还需法院依法审理。逮捕是刑事司法中严厉手段,一般仅适用于符合特定标准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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