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人员是不是就是外包
劳务派遣人员与外包服务的关系
在理论意义上的层面上,劳务派遣并非等同于劳务外包。劳务派遣系指一个特殊的行业——劳务派遣公司通过与劳动者签订详尽且规范的劳动合同,从而对劳动者进行聘任,进而将聘任后的劳动者派遣至实际使用其劳动力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外包则是相对较为复杂的概念,它主要指的是用工单位将一些本应由自身内部组织的劳动者承担的、非核心性质或者辅助性质的工作任务,委派给具备相应技术和能力的专业机构或组织执行的用工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二、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计入工资总额吗
在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时,雇主企业(即“用工单位”)应当将该项费用视为劳务费用进行支出,而非计入其自身的员工薪酬中。
相反地,此笔款项应该被归纳至劳务派遣公司为派出员工所构建的工资体系内。
反之,若实际承担支付责任的是用人单位,那就必须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加总计算在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劳务派遣人员属贪污罪主体吗
根据普遍认知,劳务派遣从业者并不常作为贪污犯罪的行为人身份得到认可。因为贪污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被授权代表国家工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的相关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与雇佣方单位间并无直接的行政人事关系,他们的工作职权及权利范围常常受到派遣合同条款的约束。然而,若在特殊情境中,劳务派遣人员切实参与了政府公务活动,并通过在该职责范围内实施不当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流通份额,亦有可能被视为贪污罪的行为人。这就需要我们对其具体的工作性质、职责范围、权力来源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后才能做出准确判断。
劳务派遣涉及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再将其派遣至实际用人单位。而劳务外包是用工单位将非核心或辅助任务交给专业机构执行。两者在概念上有所不同,前者关注人员派遣,后者关注任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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