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是不是被告和原告都可以举证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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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非完全由原告或被告承担,而是谁提出主张便负有举证责任。具体来说:1.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于本人所提之主张,具有提供证据支持其观点的义务和责任。这一点与刑事诉讼中的“控方负有举证责任”并不相同。2.人民法院的举证责任: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无法自行采集相关证据,或者法院认定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难以获取,则应由人民法院负责进行调查并加以搜集。
民事诉讼是不是被告和原告都可以举证

一、民事诉讼是不是被告和原告都可以举证

民事诉讼中,被告与原告均有权利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吗?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举证原则并非仅仅取决于原告或者被告方的意愿,其核心在于:何者主张,则由该主张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民事主体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自身提出某项主张时,其具有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此主张成立的义务和责任。

2.人民法院的举证责任:倘若民事主体及其授权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发收集到所需证据,抑或是法院认为审理案件亟需某类证据,那么人民法院有责任进行主动调查收集以满足司法需求。

3.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这是我国法律直接赋予特定类型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的一种特殊机制,即侵权行为人必须负担起举证责任,以证明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与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如果在事实认定上发现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存在重大过失,那么就有权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民事诉讼是否有精神损失的法律依据

在涉及到的民事诉讼案件中,确实存在着具有维护精神损失的法律规定。

在这些情形下,如果当事人请求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定支持条件,则我们必须依法给予支持。

参考相关法律,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因为侵权行为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从而导致受害人遭受到了精神层面的痛苦与困扰。

为此,侵权行为人理应对其过失导致的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民事诉讼是怎么来判的

民事诉讼的裁决原则是基于“实事求是,依律断案”的理念。首先,法院将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在庭审过程中的调查核实,全面准确地了解事例的实际情况。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需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与争议问题的关联程度进行细致审查,确保证据能够证明事例事实,达到支持自己诉求的效果。其次,是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明确划分双方的权利义务。在针对具体个案进行裁定时,会综合考虑原被告的主张观点、举证过程中所呈现出的证据质量、适用法律的准确性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例如,在处理合同纠纷时,需要仔细查阅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其履行状况;而在处理侵权纠纷时,则需对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以及因果关系等关键要素进行深入分析。最后,法院会根据已经查清的事实真相和适用的法律条文,做出支持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决,同时在裁决书中详细阐述裁决的理由和依据,以便各方当事人能够清晰理解裁决的依据和过程。

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提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举证责任由主张方承担,包括民事主体和人民法院。特定类型的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侵权行为人需证明其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若受害人或第三人有过失,也需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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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条指出:“下列证据由人民调查收集……上述证据经人民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首次肯定了结果责任,只是不够明确。

2)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条规定了两种意义的举证责任,前者指当事人的行为责任,后者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即结果责任。在先行立法的司法解释中,它首次明确的肯定了民事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的不足。但是该条除行为责任继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规则外,对于结果责任并没有确立起一般的分配规则。所以,它仍非结果责任的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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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开庭时作为原告需要注意以下情况:

一,开庭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携带送达的传票,自己的民事状;

三,就自己状中的内容需要有证据来支持,携带证据的原件;

四,注意庭审纪律,按时出庭;民事诉讼开庭时作为原告需要注意以下情况:

一,开庭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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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自己状中的内容需要有证据来支持,携带证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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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
一、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
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证据种类,数量较多,如把这些繁多且复杂的证据材料一下全部放置于庭审中“会诊”,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进而降低庭审质效,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
二、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查证范围
由于当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明显存在差异。为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迅速明白诉讼旨意,更好地维好自己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弱势主体的举证要求适度加以引导,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展开,既能明朗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又明晰了法官查证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向,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的裁判基础。
三、规范程序环节,处理好“辩”与“质”的关系
我们知道,质证权与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中享有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当事人易把它们混淆起来,诸如在庭审中,当事人因不懂得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则,有时易把这两种程序权利混用起来,比如本应谈证据的质证意见,反谈案件的辩论意见,无意的打乱了庭审程序,降低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影响认证效果。为此,审判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质证与辩论的区别与要求,应规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边听;二要做到边记;三要做到边思考。法官不仅要听好,还要善于思量证据的“三性”,为以后的认证做好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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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条规定了两种意义的举证责任,前者指当事人的行为责任,后者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即结果责任。在先行立法的司法解释中,它首次明确的肯定了民事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的不足。但是该条除行为责任继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规则外,对于结果责任并没有确立起一般的分配规则。所以,它仍非结果责任的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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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知识延伸:
离婚案件管辖的确定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人民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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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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