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借关系中,当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如下特定情况下终止租赁合同时,均不应被视为违约行为:
首先,出租方有权在满足以下四个特定条件时,解除租赁合同并回收整栋出租楼宇或部分出租区域:
(1)租赁协议期满,出租方按照约定收回租赁房屋;
(2)出租方家庭成员增加导致居住空间紧张,可与承租方进行友好协商以收回租赁房屋;
(3)承租方确实拥有其他住处,且租赁房屋长时间处于空置状态,无法充分利用;
(4)承租方故意或疏忽造成所租房屋损坏,擅自更改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赔偿等不当行为。
其次,对于承租方来说,在租赁期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便可单方面解除合同:(1)出租方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经过承租方多次催促后,仍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付;(2)出租方交付的房屋与租赁合同约定不符,严重影响到承租方对房屋的使用需求;(3)出租方已经交付的房屋存在明显缺陷,对承租方的人身安全或身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4)出租方未能履行检查、维护责任,导致房屋状况恶化,对承租方的人身安全或身体健康构成直接危害。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文规定,当租赁合同所规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际,作为承租方,您有义务归还租赁物。
于此同时,租赁物在返还过程中的状态也需要遵循相关约定或其正常使用之后应呈现出何种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三、租赁合同中的违约金国家法律保护多少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对于租赁协议中所设立的违约金条款,并未确立具体的数值限定。通常而言,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损失作为衡量基准,同时充分考虑到合同的履行状况、各方当事人的过失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加以确定。若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违约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进行适度调整。一般而言,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主要依据违约金与所造成损失之间的比例关系,即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即可视为过高。然而,若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则守约方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进行相应的提高。总的来说,违约金的金额设定应当合理公正,符合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租赁协议履行中提前退租,需视情况而定是否承担违约金。出租方在特定条件下可解除租赁合同,如租赁期满、家庭成员增加等。承租方在出租方违约情况下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未按时交付、房屋不符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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