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分割份额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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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其中一人不幸离世,关于他们共有的财产如何进行合理分割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除非双方事先已经作出明确的书面协议,否则在对遗产进行分配之际,必须先从夫妻共有的全部财产中划分出一半份额作为配偶的财产权属,而剩余的另一半则由逝者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在上述情况下,配偶一方无疑地属于死者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其应得的部分。
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分割份额如何确定

一、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分割份额如何确定

夫妻一方离世后,财产分割比例如何明确划分

对于已故夫妇的财产分配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在生前没有对此作出特别约定的话,当被继承人离世后,其留下的财产应该

首先按照等额比例进行分配,即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给其配偶作为个人私产,然后剩下的那部分才是死者的遗产。而对于死者的配偶来说,他们不仅是财产的共有人,同时也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有权继承死者的全部或部分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夫妻一方死亡,遗产如何分割?

当夫妇中的一方离世之后,关于其遗产如何进行妥善规划与分配,在此我们详细地解答您可能遇到的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点,除夫妇之间有任何特别的协商与约定外,在处理共同财产时,需先行分割出属于配偶那一份,剩余的部分才可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加以分配。

然后,接下来让我们进入遗产分配的步骤。

如果亡者留下了遗嘱,那么就遵循遗嘱的意愿;

若亡者并未立下遗嘱,则依照法定继承来执行。

此时,涉及到无法直接分割的遗产,就需要采取以折扣价格售卖、给予适当补偿或者达成共有的方式进行处理。

另外,如果亡者离世后,另一半选择再次步入婚姻殿堂,那么便享有权利来处置已经继承的财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对此进行干涉。

然而,如何准确地界定遗产的含义以及规模呢?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明文规定,虽然夫妇双方拥有共同财产,除非有特殊约定,在遗产分割之时,需要首先划分出共同财产的一半给予配偶,剩下的才能被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因此,在家庭共有的资产范围内,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必须首先从其中分离出其他人的资产。

习惯上来说,如果夫妻双方并未事先约定财产制度,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得除了法定应属于某一方所有的资产(例如,由于人身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一方所有的资产、专用的生活用品等等)之外,其他均应视为双方共享。

在明确已故配偶的遗产范围之后,再根据有关继承的相关规范进行遗产的公平分配。

无遗嘱或遗赠情形下,遗产应遵照法定继承原则处理。

关于遗产的分配方案,首先,我们需要确认已故一方在生前是否已经留下遗嘱,或者此前是否签署过赡养协议(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没有离婚但是具有孩子且身边没有亲人陪伴生活的情况,原因可能有多种,在此暂不做具体探讨)。

赡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赡养协议通常是同没有抚养义务的人签订的)。

假设以上两种方案都不具备条件,法定继承程序正式启动。

法定继承的首位顺位通常是配偶、父母和子女。

这些人都应参与分配,但应根据他们目前仍在世的人数来制定一个平均分配的方案。

法定继承的次级顺位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若在第一顺位中无人符合条件,则顺延至第二顺位,同样依据仍存活人员数实现平均分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夫妻一方死亡如何分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当夫妻中的一方不幸离世后,其遗留下来的财产如何分配,相关的分配规制具体如下:首先,确定被离世者的遗产范围,这部分遗产主要包括了夫妻共有的全部财产的实际价值的一半。然后,如果离世者生前对其死后的财产做出明确的分配意愿并立下遗嘱的话,那么就应该严格尊重遗嘱的内容来进行遗产的分配;然而,如果没有留下任何遗嘱,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来进行遗产的分配。在法定继承的过程中,配偶、子女以及父母都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他们拥有同等的继承权利。在遗产分配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地考虑到每一个继承人的实际状况和需求。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还需要考虑到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等相关问题。

对于已故夫妇的财产分配,如生前无特别约定,遗产首先等额分配,即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给配偶作为私产,余下为死者遗产。死者的配偶既是财产共有人,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全部或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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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一方婚前或婚后的个人财产投资后取得的收益。投资性收益凝聚的是双方或一方的体力或脑力劳动的付出,虽然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双方的付出表现方式不同,但即使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对家庭收入的贡献不可抹杀,故虽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后收益应共有。这里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对“投资”的判断。我们认为,只要这种“收益”由一方或双方的劳动付出所获取,就应认为是“投资”所得。我们注意到《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增值”理解不难,但这里的“孳息”我们认为应作限缩解释,比如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属于“孳息”,但租金的获取也是需要对房屋进行经营后所获,故认定为“投资性收益”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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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认定。

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只要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这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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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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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赡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离婚赡养费数额如何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赡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具体而言,对于城市户口的老年人的赡养费给付标准,各省市出台的关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都有关于赡养费和抚养费的计算方法的规定。赡养费一般按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标准,剩余部分按其赡养人数的平均数额计算。对于农村户口的老年人,一般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民年人均生活费数据为基准。
需要指出的是,给付赡养费的数额,是根据赡养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被赡养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被赡养人实际需要,可以要求增加赡养费数额。
二、要求增加赡养费,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原先判决的赡养费不能保障被赡养人的基本生活;
2、赡养义务人有能力负担。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可以要求增加赡养费。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应作为新案受理。
三、赡养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构成上述关系的赡养、抚养义务人,应依法承担赡养或抚养责任,若被赡养人或抚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赡养或抚养义务人应承担的赡养或抚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人民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四、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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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认定。

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只要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这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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