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后发病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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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交通事故得到妥善解决之后,若当事人身体出现任何异常状况或患上疾病,则处理方式如下:首先应考虑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共识进行处理后,倘若重大意外后遗症才得以显现出来,这无疑属于“后续治疗”范畴。
交通事故调解后发病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调解后发病怎么办

交通事故调解后突发疾病的应对策略

关于交通事故的妥善解决以及康复过程中的相关事务处理,依照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若肇事方或投保公司参与了该事件的协商处理,那么当康复过程中出现了后续并发症且需进一步诊治的情况下,就属于所谓的“后续治疗”范畴。对此类状况,应于医疗阶段结束之后另行向肇事方、保险公司等有关责任主体提出相应的索赔申请。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身体损伤,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张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且诉讼时效自受害人知晓或理应知晓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那一刻开始计算。如果超出了这一法定时效,则将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事故调解要有什么人参加

涉及到交通事故调解过程中参与者主要分为以下几大类别:

首先,自然是交通事故的各相关方和他们所委托的代理人。

特别地,若是事故中的当事人并非车主(暨特定车辆的所有者),则需要经车主或符合资格的车辆管理者亲自出席并参与调解活动。

除此之外,如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存在必要,亦可考虑引入其他相关人士参与调解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在调解现场,任一一方代表加入人数不得超过三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交通事故调包该怎么判

交通事故中存在调换车辆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在情节轻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将面临行政处罚措施,例如罚款或短期拘留等严厉处罚。然而,如果这种行为严重到涉及刑事犯罪,例如构成包庇罪,那么其法律后果将会更加严重。对于包庇罪的判定,主要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行动来进行判断。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他人正在从事犯罪活动,并且故意参与其中;同时,他们还需要采取虚假陈述或者提供伪证等方式来掩盖事实真相。在具体量刑过程中,法院会全面考虑调换车辆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犯罪者的悔过表现、是否有主动投案自首等多种因素。如果因为调换车辆行为导致事故责任认定出现偏差,进而加剧了损害结果的程度,那么刑期将会相应地增加。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大家不要尝试在交通事故中调换车辆,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交通事故的解决与康复处理:若肇事方或保险公司参与协商,康复中的后续并发症需进一步诊治,属“后续治疗”,医疗结束后应向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索赔。身体损伤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自受害人知道或应知道权益受侵害时起算。超出时效,法律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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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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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病假工作规定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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