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安置房产权归属的法律规定
安置房的所有权问题存在差异,部分安置房拥有完整的产权,而另一些则不具备。若该房屋由政府为了实施城市道路修建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而为被拆迁住户提供的居住场所,或是由于房地产开发等原因需要进行拆迁,拆迁公司以其他方式对拆迁户进行安置或者代他人购置的中等价格或较低价格的商品房,这类安置房通常都属于享有完整产权之列,且产权归属个人。
然而,如果安置房是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那么它将不具有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拆迁安置房合同是附期限合同吗
关于拆迁协议无有效期这一问题,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只要该协议本身满足了法定有效的要求和条件,那么无论事件发生在过去还是现在,甚至未来,它的法律效应始终存在且不受时间限制。
任何一个合法生效的合同,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素才能在法律层面得到认可:
首先,参与其中的各方主体都需具有同等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表达其意思的各项表述必须准确无误,没有欺诈或虚假成分;
最后,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规章制度的明文规定,并且不能与公共秩序及伦理道德相悖。
至于安置房的相关交易纷争,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以及诉讼这三种途径加以化解:
首先,协商是一种相对便捷且适用度较高的方式,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如此;
其次,如若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存在分歧,则可尝试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以寻求合理化的解释方案;
最后,双方当事人经过以上两种方法仍然未能妥善解决问题时,便只能诉诸于法律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拆迁安置房逾期办证怎么办
在面临拆迁安置房逾期未办理房产证问题时,您首先应当仔细阅读拆迁安置协议文本,明确其中关于办理房产证的具体期限的约定条款。因为此类内容已构成了完整的合同部分,当对方未能及时落实,即构成了对该合同时限承诺的违约行为。针对此种情况,您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几种应对策略:首先,通过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正式的催促通知,要求其尽快履行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并且务必妥善保管好相关的催告证据材料;其次,积极与负责拆迁事宜的相关责任机构或者部门进行沟通协商,深入了解导致房产证逾期未办理的具体原因以及当前的办理进展状况。若经过上述努力仍然无法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案,您也可将此事反映至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请求他们给予关注与协助,责令有关方面加速办理房产证事务。倘若以上途径仍然解决不了难题,那么您作为受害者,完全有权利将此问题提交至当地的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由于房产证延期不办所引发的一切损失予以全面赔偿。在此特别提醒您,无论在何种情境下,都必须确保留下充足的证据,例如拆迁安置协议文本、双方的沟通交流记录等等,这些都是支持您全部诉求的重要依据。
拆迁安置房产权归属因情况而异。政府因公共设施建设进行的拆迁所提供的居住房或开发商以其他方式安置的商品房,通常具有完整产权,归个人所有。但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安置房则无产权。具体归属需依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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