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对法定婚姻的实质要件有哪些明确规定?
缔结婚姻所需具备的实质条件为,即要求男女双方能够共同居住、自愿建立夫妻关系、均已达到法律规定的适婚年龄以及互相间不能存在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而在婚姻成立方面的形式要件则包括男女双方须依法申请并领取结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关于拆迁安置房其性质是否应归类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取决于被征用的土地或被拆毁的房屋,这部分财产在婚期前还是婚期后得到的。
如若这些被征用的土地或被拆毁的房产是在婚前获取的,那么拆迁安置房便应属于房产所有者的个人财产,而不在考虑范围内的夫妻共同财产。
但若这些被征用的土地或被拆毁的房产是在婚后获得的,假设婚后对这些不动产进行了征用和重新修缮,此时所取得的安置房则通常被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依据相关法规,夫妻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都应该被视为个人私有财产。
举例来说,假设被征用的土地或被拆毁的房屋是在婚前购买并持有,且仅在婚姻关系推进过程中发生了征用和重新修缮,基于这笔财产所产生的拆迁安置房便是对原房产所有权的自然延续,因此,这种形式下的安置房依旧可视作夫妻中的一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当财产以特殊情形获得时,有时就可能会产生有时可能会产生分歧。
具体说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六项财物可以被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投资等活动所带来的收益;
3.如无形资产般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
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若遗嘱或赠与合同已明确分配给一方的话,便不在此列;
5.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从而产生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预期将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以及因破产而获得的安置补偿款。
另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下列财产被公认归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畴:
1.一方在婚前拥有的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已明确分配给一方的财产;
4.专门用来满足一方生活所需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归属一方名下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民法典结婚索取彩礼怎么判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虽然没有明确地涉及到关于彩礼问题的法律判决依据,然而,其中明确强调了禁止将婚姻作为一种获取财物的手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彩礼的处理往往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的:首先,需要确定的是男女双方是否已经正式注册登记成为合法夫妻;其次,要了解他们在婚后是否一同居住或共享家庭生活;此外,彩礼的具体金额以及其使用方向也是重要的参考因素之一;最后,还需考虑到双方在整个事件中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假如男女双方并未完成结婚登记手续,那么,当其中一方提出要求退还依照当地风俗习惯所支付的彩礼时,人民法院通常会给予支持。而如果双方确实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在婚后并未真正共同生活过,或者是在婚前支付彩礼导致支付方的经济状况出现困难,那么在他们决定离婚的时候,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退还彩礼。当然,最终返还的具体金额和比例将会由法官根据以上所有因素进行权衡后再做出裁决。
民法典对法定婚姻的实质要件有明确规定:男女双方需共同居住、自愿建立夫妻关系、达到法定适婚年龄,并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这些条件确保了婚姻的合法性、自愿性和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同时,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为依法申请并领取结婚证,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对婚姻关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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