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是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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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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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情况下,应如何应对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倘若仅仅剩余了普通合伙人,便需将其转化成普通合伙企业。在这类实体中,通常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前者需要承担无限的、连带的债务责任,而后者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作为限度,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我国各级法律和规章的明文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乃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联合组建。
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是如何处理

一、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是如何处理

在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情况下应如何妥善处理

在有限合伙企业仅剩余普通合伙人的情况下,该企业需转化为普通合伙企业方能延续运营。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企业通常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构建而成,在这种组织结构中,普通合伙人需要为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提供无上限且不可分割的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只需依据其已认缴的资本出资额来承担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根据国内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必须包含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参与其中。换句话说,倘若有限合伙企业仅剩下有限合伙人,那么该企业将不得不面临解散的命运。在此,我们需要特别提醒您注意,如果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有限合伙人,那么该企业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解散。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五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需满足如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候选的合伙人数量须不少于二位且不多余五十位,并且至少必须要有一位普通合伙人存在。

其次、所有候选合伙人都需要签署并确保遵守合伙协议的各项条款。

这是一份非常关键的文件,它需要明确地规定:

其一、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的身份确认,包括他们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各自的住所;

其二、对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资质要求及其选举过程;

其三、经营期间出现问题时,如何进行正确且有效的违约处理措施;

其四、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罢免及替换;

其五、有限合伙人如何加入有限合伙组织并退出,以及附带产生的相关责任;

其六、当有限合伙人想要成为普通合伙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希望转为有限合伙人时,如何遵循相应的转换程序。

最后,公司的名字需要注明“有限合伙”的标识,以方便识别。

同时,每位成员需要根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有限合伙企业切实履行出资义务。

三、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承担什么责任

在有限合伙制度之下,普通合伙人须承担无限制及连带性的民事法律责任。具体来讲,该等合伙人不仅需要以其依约注入有限合伙企业的资本作为其法律责任的上限,同时还必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资产来清偿因超过其贡献予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而产生的未偿还部分。因此,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往往负责日常的企业管理以及制定商业策略,这些决策及其行为直接决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营状况以及所背负的债务负担。尽管其他合伙人(即有限合伙人)仅需按照其实际投入的资金额度来承担相应的偿付义务,但作为企业的核心领导者,普通合伙人必须对公司的所有债务进行最终的全盘核实并承担最终偿付责任。然而,当普通合伙人能成功证明债主在跟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所了解到其身为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且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仅凭借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所占有的财产份额对债务进行承担,那么普通合伙人将只需要对此部分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需转化为普通合伙企业以继续运营。因有限合伙企业需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参与。我们需要特别提醒您注意,如果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有限合伙人,那么该企业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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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一、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只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时)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有两个或以上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4、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企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
7、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资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将出资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除外。
二、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法律规定上可以作如下的区分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6)在出资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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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七。2。
2、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执行机构为普通合伙人。
2,即合伙人必须是2人或2人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注册资本不同1。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原则上合伙企业重大事务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非货币(实物。四,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财务分析法律。2。
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组织机构不同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六、知识产权、债务承担不同1。二、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知识产权。
2,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一,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五,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至少应当有1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而且货币出资的比例没有要求、出资方式不同
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此外;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非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出资人数不同1。三,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履行出资义务、设立依据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含义不同
1、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未对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法人、合伙人会议的方式共同决定、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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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协议与有限合伙有什么基本区别
[律师回复]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都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必须注明其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的住所:两种合伙形式在住所方面的规定并无差别。
合伙目的:两种合伙形式在经营目的上并无差别。
合伙人:与普通合伙的合伙协议不同,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必须规定合伙 人是否承担个人责任,例如是以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加入合伙。
与此相反,在普通合伙协议中,上述条款不是必备的,因为所有合伙人都必须承担个人责任。
出资:两种合伙形式关于出资没有什么差别。根据德国法,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的合伙人都可以自由决定他们要以现金还是其它方式出资。在这两种合伙形式的合伙协议中,合伙人都必须就出资形式达成一致。
资本份额:与普通合伙不同,有限合伙要求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单个合伙人的资本份额,因为合伙人的资本份额(由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股本帐户来表示)决定了利润的分配。合理分配资本份额,能保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比有限合伙人获取更多利润,这也是其经营企业的报酬以及对其承担的无限的个人责任的补偿。
普通合伙并不需要这些区别,因为所有的合伙人都有管理权、代表合伙企业并以个人资产承担个人责任。
责任数额:普通合伙的所有合伙人都负有全部的个人责任,而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仅承担有限的责任。但合伙协议中必须约定其责任的最大限额。
与此相反,普通合伙中不必对此作出规定,因为所有合伙人都负有全部的个人责任。
合伙帐目:与普通合伙不同,在有限合伙协议中规定建立一个合伙帐目是明智的。帐目中可列出出资情况、利益和亏损的分担、资金抽取、工资及利息。根据德国法,有限合伙做此规定是必要的,因为法规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从股本帐户中抽取利润有不同规定。
与此相反,普通合伙则不必作此规定,因为有关抽取利润的条款适用于所有的合伙人。
其它的有关合伙的规定都是任意性的。特别是对登记的义务、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在德国法中都有充分的规定。补充条款或选择性条款在合伙协议中是否有用或是否适当,完全取决于有限合伙的形式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的个别要求。
需要补充的另一有用的信息是,在德国普通与有限合伙法中,两种合伙的合伙协议都不需要用书面形式。基于文件使用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考虑,强烈建议合伙协议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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