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不同意只打卡不工作是否合法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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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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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员工对调岗决定持有异议,仅维持出勤行为但未投入工作是否合法员工不同意并非一定意味着合规性问题的存在,以下是可能出现这种状况的两种主要情形:1、在大多数情况下,调岗行为涉及到劳动合同中重要条款的变动,因此企业有责任尊重劳资双方的理性沟通,共同商议决定是否进行调整。若公司执意强行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那么受到影响的员工有权予以拒绝,甚至有权选择辞职,同时要求企业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调岗不同意只打卡不工作是否合法

一、调岗不同意只打卡不工作是否合法

关于岗位调离不同意而仅进行打卡不参与实际工作的合法性

员工拒绝调岗并非必然违法,根据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调岗行为涉及劳动合同重要条款的改变,因此必须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后达成共识方能执行,若用人单位强行实施此项变更,员工有权予以拒绝,同时也可以选择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其次,对于用人单位依法且合理地进行的职位调整,通常被视为其行使内部经营决策权的一种体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不得拒绝履行职责,否则将被视为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调岗不同意公司又不辞退怎么办?

在面对公司提出的调岗但本人并不接受且公司并不打算辞退的情况下,你往往需要在原先的工作岗位上继续履行职责。

另一方面,若公司最终决定辞退你,便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对于调岗来说,这无疑属于对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重大变更行为。

因此,用人单位须先行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并获得其同意。

若未经员工同意而采取单方面的行动来调整职位,这种做法理论上应归于无效之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三、调岗不同意能要赔偿多少工资

对于调岗不同意的情况下,能否获得补偿及具体的补偿金额,这需要根据多种复杂因素进行全面评估。首先要关注的是调岗行为本身是否具备合理性与合法性。若用人单位未经与员工充分协商,擅自作出单方面的调岗决定,并且该调岗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关条件,这样的行为便构成了非法调岗。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则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为准,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标准。对于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部分,将视为一整年进行计算;而对于工作年限不足六个月的部分,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至于“月工资”的定义,则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的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收入。然而,如果调岗行为合法合理,劳动者却以个人原因拒绝接受,并选择自行离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能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赔偿。

员工拒绝调岗不一定违法,分两种情况:调岗涉及劳动合同重要条款改变,需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强行调岗员工可拒绝并可选择辞职及要求经济赔偿;用人单位依法合理进行的职位调整,劳动者必须履行,否则视为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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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若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话,用人单位是有权单方面进行调岗的。不过在调岗的时候需要注意,首先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其次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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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很多劳动纠纷的起因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对劳动者调岗调薪。劳动者主张变更劳动合同须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认为这是用工自主权的表现。
《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调岗调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范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一方发出变更的要约,一方发出承诺,双方合意,以书面形式变更。但现实情况是,用人单位因为不满劳动者的工作变现,提出变更,往往通过调岗达到调薪的目的,但是劳动者不同意,认为用人单位是通过此手段逼迫自己走,于是以用人单位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补足工资,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
目前,仲裁机关和对此种纠纷的态度是:
首先承认和保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允许企业根据员工的表现和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来调整工作岗位和薪酬。
其次,为防止用人单位对此权利的滥用,讲证明责任推给了企业,并且证明标准很高,不是一般合理性而是充分合理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对减少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立法和司法是允许用人单位单方变更权的,但是此权利不能滥用,应从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劳动者工作表现,岗位任职条件,岗位薪酬制度以及客观情况变化等方面充分证明调岗调薪具有充分合理性。
一般来说,完成上述证明目标,用人单位应提供如下证据: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工作表现和公司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岗位及薪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书面证据,如造成损失,收到投诉等等;岗位对劳动者的要求,如在学历、工作经历等方面,但是劳动者达不到;公司规章制度,不同岗位规定了不同的薪酬区间,也就是薪酬与岗位是挂钩的。
在处理劳动案件时,如果用人单位可以提供上述证明材料,而劳动者又无法提供相反证据的,则用人单位调岗调薪具有正当合理性。
刚才是从立法角度证明了用人单位在满足一定前提条件下,可以单方调岗调薪。其实,这一点从逻辑角度也可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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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这个法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培训或岗位调整后,如果还是不胜任,那此时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既然都可以单方解除,那么单方变更自然就是符合逻辑的应有之意了。而这一点,常常被人忽视。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变更合同要想具有正当性,得到仲裁机关或者的认可,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最好是书面或者是视听资料,摄影摄像;进行过培训的证据以及培训后还是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只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主张才能得到支持。
熟知未必深知,立法本意需要我们花费心血去认真探究。就上面那个法条来说,“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和岗位调整,仍然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劳动者两次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那么一次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就有权调整岗位。笔者认为这一点是立法本意所包含的,是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保护。如果不能变更,那么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又无计可施,这是有碍效率与公平的。
用人单位适用这一条,要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且要达到充分的程度;岗位与薪酬挂钩的规章支付;并且要提供书面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证据材料,以证明用人单位不仅在实体,而且在程序方面都是合法的。
综上,劳资本是一对矛盾。不良企业有之,恣意妄为的劳动者也有,因此,知法懂法用法,才是自身利益的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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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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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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