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类别有哪些
1、针对职务侵占罪这一主题,我们需明确其所属类别,即侵犯财产类犯罪。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该罪行的实际受害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在具体表现形式上,这些职务执行者正是通过利用其职务便利手段来非法侵吞和占有本单位的资金,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所谓职务侵占罪,即是指那些以单位名义从事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将原本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贵重物资非法占为己有的严重违法行为,
因此,本罪中的“单位”不仅仅局限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也涵盖了私营单位等多种类型。至于此处所提到的“单位资格”问题,则需要深入探讨并做出相应解释。所谓职务侵占罪,实际上就是指那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无论是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还是司法实践经验,都普遍认同职务侵占罪包含了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盗窃、诈骗、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职务侵占罪是身份犯吗
职务侵占罪乃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其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特定组织中的"员工"或“相关人员”,并不限于拥有正式职位或享有公司编制的职员。在司法实践当中,即使并非公司或企业内部的常规员工,亦或是不在公司制定的职员名册中的非正规员工,只要实际上履行了公司或企业的管理职能,均可视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畴。除了上述类型的主体之外,公司或企业的实际控制者以及虽然没有公司或企业职员的身份,但实际承担了公司或企业管理任务的相关人员,同样可以适用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中涉及到的"职权便利"这一概念,其实质在于个体能够凭借其所从事之工作职责占有并控制本单位的财务资源。如果行为人只是短暂地持有单位的财物,或者仅仅是在经过行为人手之后才控制了相应的财物,然而其本身并未获得对这些财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处分权,则此类情况便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职权便利"范畴。对于这类被告人而言,他们更可能会面临涉嫌触犯盗窃罪的指控。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并不应当包含股权这个元素。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收益,它并非来自于"公司本单位财物",而是归属于特定的股东,亦即投资者个人的财产权益。因此,关于利用违法手段侵吞他人股权是否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观点和解释,虽然其权威性稍微逊色,缺乏司法解释所具备的严格法律约束力,但仍然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对于那些通过非法手段侵占其他股东股权(而非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若是确有依法定罪的必要性,那么应该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之规定,允许被侵权的股东以普通侵占罪向法院提起自诉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职务侵占罪6万怎么判的
涉及到职务侵占违法行为中的司法判决问题,若被告人所侵占的金额达到了六万元以上,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是适用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措施,同时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罚金。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职务侵占行为的起始标准为六万元人民币。在实际的量刑过程中,法院会全面考虑犯罪的真实情况、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还赃款、获得受害人的谅解等,那么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累犯、拒不认罪等不良记录,那么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采取从重处罚的方式。总的来说,最终的量刑结果将由法官依据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裁定。
职务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受害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所有权。犯罪者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资金。本罪中的“单位”不仅限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包括私营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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