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判刑后关押在哪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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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刑事犯罪者经审定后所受之惩处刑期尚不足一整年时,依照现行制度规定,应于其关押场所,即目前被羁押的看守所内完成余下的刑期。然而,若判定结果显示犯罪者所应承受的刑期超出一整年后,则将其转移至犯罪者原籍地的监狱部门继续履行刑期。对于涉嫌以非法手段实施盗窃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同样适用此一原则。
盗窃罪判刑后关押在哪

一、盗窃罪判刑后关押在哪

盗窃罪案定罪后,罪犯将被关押在何处?

犯罪者被判定有罪并判处了监禁,而剩下的刑期尚未达到一年时间,此时他们将必须在目前正在关押该囚犯的看守所里继续完成刑期。反之,若罪犯被判刑后,其剩余刑期超过一年,则他们将会被转移至其户籍所在地的监狱进行服刑。对于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同样遵循以上原则。当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应由负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二、盗窃罪判刑一年有案底

在大多数情况下,涉及到盗窃犯罪的犯罪者通常都会留下案底。案底也称为犯罪纪录或罪犯历史信息,其内容主要为犯罪人员曾经触犯过的刑事法规定义中规定的犯罪类型及相应的档案资料,此类犯罪档案通常由国家公安机关进行妥善保管。在国内,一旦犯罪者因盗窃犯罪被司法机构作出有罪判决和实实在在地遭受了刑法制裁后,那么无疑他将会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案底存在。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所有劫取和盗窃公共和私人财产犯罪行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金额较大的盗窃犯罪或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行为,都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还可能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金额庞大或者行为恶劣的情形,需要接受囚禁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的惩罚,同时被加处罚款;如果金额极其庞大或者性质极为严重,甚至可能被判处长达十年以上的监禁甚至无期徒刑,此外还需要依法缴纳罚款或者缴付财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罪判刑还需要补偿吗

尽管对于犯罪者来说被判有罪之后似乎理所当然地无需再对被害者的经济损失负责,然而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仍需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相应的民事赔偿代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盗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失,那么受害人便有权向法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对此进行赔偿。赔偿的范畴不仅包括被盗物品本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也涵盖了由于被盗而引发的其他合理的间接经济损失。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全面权衡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被告方的赔偿能力等多方面因素,以作出公正的裁决。倘若被告能够积极主动地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且得到受害人的谅解,这在量刑阶段或许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然而,即便未能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亦无法因此而得以豁免。

若犯罪者被判监禁且剩余刑期不足一年,需在当前看守所完成刑期。刑期超过一年者,将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监狱服刑。盗窃罪嫌疑人亦遵循此原则。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负责交付的人民法院需将法律文书送达相关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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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叔叔借给他的朋友一笔钱,他的朋友没有能力还就盗窃一些财务给他,叔叔叫我了解一下这样盗窃抵押的财物构成盗窃罪吗?希望能给我解答,谢谢。
[律师回复] 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成立条件
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⑴刑法193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⑵刑法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⑶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⑷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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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走被扣押的财物,算盗窃罪吗?
[律师回复] 被告人王宏伟驾驶农用三轮车非法运输铁矿石,被北京市密云县国土资源局和房管局等七家单位组成的联合检查小组查获,三轮车被联合检查小组扣押并暂存在某村暖气片厂内。2003年12月20日夜,王宏伟携带该车备用钥匙,窜至暖气片厂内乘无人之机,采用拧琐等手段,将其被扣押的三轮车盗走。不久,联合检查小组发现扣押的三轮车丢失,便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经过侦查,将王宏伟抓获。密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产,该三轮车价值9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遂提起公诉。 根据相关行政组织法律规定,七家组成的联合检查小组并没有扣押行政相对人财物的权限。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宏伟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但是辩称其盗窃的动因只是为了上牌照,也没想过事后将三轮车藏匿再向联合检查小组索赔,况且,以前的确有许多非法运输矿石的人也采用这种非法手段将运输工具取回,也没有被追究责任。 行为人是否构成盗窃罪 本文认为,被告人王宏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三轮车被扣押后,联合检查小组对该三轮车有了暂时的保管权,保管期间财物丢失,保管人应负保管不当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虽不是财物所有人,但属于财物占有人。行为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将他人保管下的本人财物窃走,实际上(间接地)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应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宏伟显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客观上他也实施了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据上面的分析,他所窃取的三轮车处于联合检查小组的暂时保管之下,其盗窃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机关对公共财产的占有权能,其实际占有三轮车的状态也足以说明“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故其盗窃行为已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如何对被告人进行处罚,不仅要考虑盗窃行为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我们还需分析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情节。 1.犯罪动机。被告人盗窃的目的只是为了上牌照,事后也没有向联合检查小组索赔,没有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意愿。 2.犯罪对象的情况。被告人盗窃的是自己被扣押的财物,而非他人的财产。 3.被告人的态度。被告人态度很好,如实陈述自己的盗窃行为事实。 4.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被告人平时安分守己,没有发生过违法犯罪行为,表现不错。 5.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其他采用非法手段取回自己被扣押财物的行为人没有被追究责任,相关疏于管理防范,缺乏治理的有效性和连续性,致使行为人认为此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当然,笔者并不是姑息纵容这种盗窃行为,而是认为对行为人出其不意的追究(与一贯做法相比)只会使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更加困惑,这对我们的法治建设无疑也是一种挫伤。 此案被告人行为虽然已经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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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成立是关押在哪里
在法院最终判决前,涉嫌盗窃的被告通常会被暂扣在看守所。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犯时,需要出具拘留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犯罪嫌疑人送到看守所。如果法院最终判决有罪且判处重刑,那么犯罪嫌疑人将被转到专门的监狱服刑。在判决生效前,犯罪嫌疑人都需要留在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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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逮捕后关押多久
在盗窃案件的司法程序中,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通常不得超过两个月。 如果案情复杂,经过上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对于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案件,若是因为不适宜短期内交付审判,需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 除此之外,要是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延长了侦查羁押期,但案件还没有结案,那么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还可以延长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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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被抓后关在哪
窃贼被捕后,通常会被羁押在所属地区的看守所,等待司法机关的深入调查、审查和审判。期间,窃贼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且在被法院正式判决前,应推定为无罪。看守所会确保他们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直至法律程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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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一个朋友犯罪被警察抓了,我想问问盗窃扣押物的盗窃罪判决书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以闽梅检公刑诉(201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6月12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春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吴文怀、翻译人员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9日19时22分许,被告人肖某伙同他人到三明市梅列区芏超市内,趁被害人伊某莲不备,采用“拎包”的方式,扒得一个手提包(手提包内装有200余元和信用卡等物品)。之后,被告人肖某趁被害人朱某不备,采用同样的方式,扒得一个手提包(手提包内有180余元和苹果牌Iphone5型手机一部、身份证等物品)。被告人肖某在逃离超市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查获。
2013年9月2日,经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牌Iphone5型手机价值4183元。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肖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身份信息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扒窃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456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肖某所盗窃财物已经全部被追回,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结合其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肖某伙同他人到三明市梅列区沃尔玛超市内,趁在超市内选购商品的被害人伊某莲不备,将其放在购物车上的手提包(内有人民币200元和信用卡等物)盗走。之后,又趁在超市内选购商品的被害人朱某不备,将其放在购物车上的手提包(内有人民币180元和苹果牌Iphone5型手机一部、身份证等物)盗走。被告人肖某与同伙将盗得的上述物品放在双肩包内企图离开超市时,被通过监控发现的超市工作人员抓获,同案人逃脱。
另查明,被告人肖某盗得的上述物品已经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再查明,被告人肖某系又聋又哑的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伊某莲、朱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在超市内购物时手提包被盗及手提包内物品情况。
2.超市内的监控录像及录像截图证明,被告人肖某伙同他人盗窃被害人伊某莲、朱某手提包的经过。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肖某盗窃他人财物的具体地点。
4.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肖某盗窃的手提包及包内物品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苹果牌Iphone5型手机的价值。
6.证人蔡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肖某携带盗得的物品逃离超市时,被超市的工作人员抓获。
7.(2006)扬广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2010)台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肖某系又聋又哑的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及刑满释放情况。
8.身份信息资料证明,被告人肖某的基本情况。
9.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其供述的内容、情节与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能相互印证。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控辩双方的质证与论证,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所证明的事实之间能相互关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同时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可靠。本院对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价值达45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系又聋又哑的人,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肖某所盗窃财物已经全部被追回,且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结合其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4年6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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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对问题盗窃扣押物的盗窃罪判决书是什么 的解答,请参考以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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