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书下达以后还能调解吗
刑事判决书下达后,仍有可能进行调解吗?
在收到判决书之后,仍然保有与对方通过司法机构进行和解的可能性。所谓的“执行调解”,就是在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双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磋商讨论,最终达成共识,从而依法终止执行程序的一种手段。,它的主要内容无非是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其中一方愿意主动削减或者完全豁免自身的责任;二是同意根据对方提出的要求来履行相应的义务;三是双方在
最后的妥协中愿意共同作出一定的让步。尽管此举是纠纷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做出的行为抉择,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也需要满足一系列特定的前提条件,这包括必须以公正平等为前提,不得出于非法目的,必须由争议双方自主自愿参与,并且必须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等等。一旦双方就和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执行人员必须将其详细记录在案,并经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予以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判决书下达后律师还可以会见吗
关于判决定下后能否进行会见事宜,这具体需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来加以区分考虑。
以刑事案为例,若为初级法院审理结案之一审判决书,即便已经被下达,但在其生效之前,辩护律师仍可前往看守所会晤该案被告。
在会面期间,律师有权与被告进行交谈,了解被告对此项判决的意见以及是否有申请上诉的意愿。
如在判决书送出十日后被告无提出上诉请求,则判决将正式生效。
在此之后,如果被告需前往监狱接受服刑,相应机构会安排将其转移至监狱之中,而家属则可以按照监狱相关规定的时间进行探望;
反之,倘若被告无需监狱服刑,只需在看守所继续接受监管,那么家属同样可以在看守所按制度安排的时间进行探视。
然而,如果收到的是二审刑事判决书,由于二审作为最终裁决机关,一旦发出即刻生效,因此二审判决一经送出,二审审判程序随即终止,这时即便律师可以有权进入看守所会见被告,但也是非法和无效的行为。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被告需要前往监狱服刑,相关机构便会按照安排将其转移至监狱,家属同样可以按照监狱规定的时间进行探视;
当然,如果被告无需监狱服刑,家属同样可以在看守所内按制度安排的时间进行探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第七十七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判决书下达以后多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当裁判文书自送达之日起,经过十五日,若无当事人上诉的情况下,即视为判决正式生效。
若是二审判决书,自裁定之日起,直接视为已具备了法律效力。
而一旦生效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对方仍然未能履行义务的话,您便可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为两年,这是法律规定的时效,务必确保在此期间内完成相关手续。
在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准备好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的原稿与副稿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必要材料。
刑事判决书下达后仍可进行调解,这称为“执行调解”。在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双方可在自愿、平等基础上通过充分磋商达成共识,从而终止执行程序。和解方案需双方共同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